目前分類:著作權講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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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佳保 專利部資深副理

2023年為嶄新的一年,隨著多年疫情影響的逐漸退去,全球的經濟及人們的生活也隨之逐漸復甦。而對於著作權的領域來說,2023年也是極其重要的一年,廣受大小朋友們歡迎的迪士尼(Disney)卡通角色「米老鼠」(Mickey Mouse)以及風靡全球的偵探小說「福爾摩斯」(Sherlock Holmes)等經典作品,即將於今年迎來其面世後的第95周年,而根據《美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及《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CTEA)規定,米老鼠最早期的創作版本及「福爾摩斯」等著作權,將於2023年到期後不再受其著作權的保護,而變成任何人都可使用的公共財產,然而是否真的任何人都能無限制的利用相關著作權?或是存在那些該注意的細節呢?

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與目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訂本法。」由此可看出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及目的係在於透過法律規範來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並兼顧社會大眾有條件的可合理利用著作物,來達到兼顧一般公眾公共利益及著作人私人利益,進而完成「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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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佳保 專利部資深副理

為利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簡稱CPTPP),鑑於現行著作權法與該協定規定有所不同,並因應CPTPP對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及散布行為應賦予權責機關得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之權限,立法院於111年4月15日三讀通過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爰將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以及將犯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改列非告訴乃論罪。

法條主要修正內容

111/4/15著作權法修法條文比較表

第一百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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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鄭雅旻 國外部專員

曾經,台灣市場上充斥各種盜版光碟,不肖人士透過販賣非法途徑取得的軟體、音樂、影片光碟獲取暴利,比如3片來路不明的光碟賣100塊。因此法律規定只要非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為人將被判處最少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併科20-200萬不等的罰金;如非法重製物是光碟片,面臨的罰金也隨之加重。

然而非法重製即處以最低六個月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太過嚴苛?雖然因非法重製被罰是罪有應得,但為什麼做成光碟被判處的最低罰金比做成錄影帶的罰金還要高很多?不同的罰金基準是不是存在差別待遇而不公平?讓我們從大法官第804號解釋來談談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憲法要求之原則…

釋憲緣由

許多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為著作權法規範:非法重製,被處以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第91條);非法重製光碟的罰金加重(第91條之1);非法重製光碟由檢察官訴追(第100條)…等條文,隨著時間推進,恐怕有違反憲法疑慮,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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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佳保 專利部資深副理

原蘇打綠主唱吳青峰與其恩師林暐哲於2018年年底,在臉書貼出兩人共同聲明,宣布兩人正式結束合作關係。次年,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指稱其違反雙方簽訂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在未經林暐哲音樂社同意或授權的情形下,公開演唱由青峰所創作的相關音樂著作。說到這裡一般人應該都覺得非常奇怪,為甚麼青峰演唱自己創作的歌曲,還會被他人告侵權?!明明是自己創作的歌曲,又不是抄襲其他人的創作。

問題就出在當初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雙方約定合約期間內,青峰所創作的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簡單來說,當著作權人將著作權『專屬授權』給其他人後,不僅不能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再授權給其他人,連自己都不能使用。

回過頭來,當初青峰簽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不但將所創作的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其專屬授權範圍甚至約定為全世界,因此於合約有效期間內,在沒有取得林暐哲音樂社同意的狀況下,青峰是不能公開演唱自己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的音樂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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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小小兵的安全帽、蛋黃哥的睡袋、熊讚的Tshirt,角色經濟崛起,其周邊 商品生活中已處處可見。根據全球國際授權業協會公布的<<2017全球授權業市 場調查報告>>顯示: 在2016年全球授權商品零銷售額高達2629億美元,而卡通 形象與娛樂品牌所佔的比例更高達了45%,是主要的授權類別。
   這些虛擬的角色,經授權與其他的產業結合,透過契約來約定授權的內容, 藉以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創造無限商機。
   在著作完成時著作人即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 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的可授權範圍廣泛,利用的型態也千變萬化, 加上產業的習性及模式也不盡相同,因此很難以一概全,以下特別特別說明幾 個著作授權契約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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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客幫頭尾-01  

前言

日前數位網友因將YouTube網站上的影片加入YouTube播放清單,遭到國內代理商控告侵權,因而引起社會大眾的一片嘩然,甚至連智慧財產局也特地發出新聞稿來釐清製作YouTube播放清單是否構成侵權之疑慮。

一、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相關的侵權行為主要包含下列幾項:

1.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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