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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邱昭中 專利部資深副理

中國大陸為呼應中美貿易協議,於今年10月17日的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的決定,也是俗稱的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四次的修改。新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有諸多的變革,例如是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以及外觀設計等相關規定,可謂是重要的一次修改,鑑於中國大陸的專利申請佈局也是本國人相當重視的區塊,因此本文以下針對核心修改內容進行簡要整理與說明。

關於外觀設計

  1. 開放外觀設計為整體或局部的申請保護,也就是新法允許局部設計單獨受到保護,有利於專利申請人於策略上應用,使外觀設計保護更為周全。
  2.  導入外觀設計得主張國內優先權。外觀設計在中國大陸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主張先申請案的國內優先權。
  3. 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從10年延長至15年,以便呼應國際趨勢,或為加入海牙協定體系預作準備。

禁止權利濫用

新法新增第20條,「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導入專利法內,規範了不當申請和專利權濫用的行為,如騙取補貼、惡訴興訟或是以無關的專利向電商平台投訴等等。另外,也規範了專利權人利用其專利權排除和妨害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如常見的非專利實施實體(NPE)惡意興訟導致專利權濫用作為牽制競爭廠商,將受到新法的約束,防止專利權人擴權而損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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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智菱 副理 整理編輯

英國已經於2020年1月 31日正式退出歐洲聯盟,隨後進入的過渡期也將於2020年12月 31日結束。英國智慧財產局針對原先於英國受到保護的歐盟商標及歐盟設計在2021年1月1日之後如何於英國擁有相對應的權利,提出了說明。

商標

已註冊歐盟商標
2021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 31日前(含)已經獲得權利的的歐盟商標,將自動於英國擁有一相對應商標。此註冊商標包含原先申請馬德里商標並指定歐盟為延伸地區而獲得權利的商標。

經由申請,歐盟商標權人亦得選擇不在英國擁有一相同商標權。若提出此申請,該商標將被視為在英國自始不存在。

申請中歐盟商標
2021年1月1日起,尚未於2020年12月  31日前(含)獲得權利的的歐盟商標申請人,為獲得英國商標權利,必須於九個月內向英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相同商標申請。述明原歐盟商標申請案,英國智慧財產局將會採用原歐盟商標申請日為其英國商標申請日。此英國商標申請將以英國法為審查基準法,並依照英國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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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5G指的是移動通訊技術第五代,也是4G之後的延伸。下一代行動網路聯盟 (Next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 Alliance)定義5G;真正5G的建構與4G相 比是很大的不同,才能支援嶄新及新興的服務及應用。國際電信聯盟(ITU)已為 5G發展定義了清晰的路線圖。新一代的技術轉變是在標準上的一次階段性轉變。 真正5G的架構將會被革新至: 1.雲端無線接入網絡/移動網路邊界運算:容許低延緩(由10毫秒至1毫秒)支援 低延緩應用(自動化駕駛等)。 2.網絡切片技術:容許網絡去劃分不同的「片狀資源」,在無線接入網至核心網 的每一個部份,都容許「單一」的5G網絡實現十分多元化之應用。

(一)演變

   1.5G未來式與應用 2.從塑膠產業以吸管為例探討專利申請的優勢 3.專利教室 內容提要 文˙業務副理鍾富澄 專利師 專業團隊: 專利代理人 商標代理人 律師 無線通訊(Wireless Communication)是指利用電磁波信號可以在自由 空間中傳播的特性進行資訊交換的一種 通訊方式,而在近代因廣泛的需求而有 爆發式的發展。例如早期的第一代無線 通訊系統為類比式行動電話系統,自 1983 年起開始使用,直至被 2G 數位 通訊取代,而由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 3GPP)負責制定及維護的 3G GSM 系統 ,更提供了國際漫遊及更高品質的數位 語音通話服務。

  從 4G 開始,講求資料傳輸量需達 到 1 Gbps以上,甚至在高速移動下也 要有 100 Mbps,除了語音之外,更擴 展到了影像通訊等領域,並應用在金融、 醫療、教育、交通等產業上。擁有媲美 ADSL 速度的無線網路,摒棄傳統電路 交換,轉向由全網際網路協議(IP)構 成的通訊,並衍伸出無限網路 (Pervasive Network)的概念,而 5G 就是這樣理念下的新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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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英國自2017年3月29日正式向歐盟提交脫歐申請書,正式啟動脫歐程序已經過 了一年,距離英國正式脫歐只剩一年的時間,雖然英國在過去的一年談判中仍有 許多問題尚未與歐盟達成共識。

   有關英國退出歐盟後,原本在英 國境內有效的歐盟智慧財產局歐盟知 識產權(歐盟商標和歐盟設計專利) 的效力及相關問題,鑒於歐盟商標( EU Trademarks,EUTM)及歐盟設計 (Community Designs,CD),是 建立在歐盟法規(歐盟商標法、歐盟 設計法)下,故英國脫歐前如果未就 智慧財產權保護部份達成共識,將可 能使前述兩者無法在英國境內行使。 歐盟委員會於2018年2月28日, 向英國以外的其他27個成員國公佈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脫離 歐洲聯盟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協議草 案》(以下簡稱《協議草案》)。

  鑒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協 議草案》將智慧財產權單列為一章, 於《協議草案》第三部分第四章規範 歐盟商標、歐盟設計以及歐盟共同體 植物新品種等內容。《協議草案》同 時規定了協議過渡期限,即自該協議 生效時自2019年3月29日英國正式脫 歐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協議草案》中與商標有關的規 定如下: (1)在過渡期結束之前,凡是在歐 盟智慧財產局註冊過的歐盟商標商標 權人,在英國智慧財產局不需經過任 何審查,即可成為同一商品或服務的 英國商標持有者。 (2)在過渡期結束之前,任何歐盟 商標都將按照歐盟智慧財產局提供的 相關數據自動轉換;歐盟商標持有人 不需要向英國智慧財產局再次提出申 請,也不會就商標轉換註冊收取任何 費用。 (3)過渡期結束之前申請英國商標: 享有與對應歐盟商標相同的申請日、 優先權日和延展期;如果商標2020年12月31日前在英國未被使用,但 在該日期之前在歐盟其他地方已經被 「真正使用」,則可以避免因「未使用 」而被撤銷。 (4)如果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申 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指定了歐盟,則 自2021年1月1日起商標可在英國享有同 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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