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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文 / 章芳慈

 著名商標的形成,往往需要商標權人透過不斷的廣告行銷、積極推廣,並投入大量的金錢、精力與時間,才得以建立著名商標之價值。因此,基於保護著名商標權人所耗費的心血,避免他人任意攀附著名商標的信譽與識別性,我國特別於商標法中明文規定對著名商標之保護,防止著名商標所表彰之來源遭受混淆誤認之虞,並對著名商標本身之識別性與信譽加以保護,以免其遭受淡化減損。

 

壹、何謂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而言。是以,無論商標著名程度高低為何,只要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便足以認定該商標為著名商標,而得依商標法之相關規定獲得保護。

 

    此外,關於著名商標之認定,亦有下列考量因素綜合判斷,例如: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2.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3.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4.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5.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6.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7.商標之價值。8.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等。

 

貳、著名商標之保護

 我國商標法於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即他人商標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其商標權。

 

    本款規定之不得註冊事由係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兩種類型:

 

一、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依智慧財產局制定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所示,本款所稱商標「近似」係指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使二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又即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雖不會誤認二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而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情形,有下列參酌因素,例如: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等。在各參酌因素的斟酌上,因個別案件之案情有別,在各參酌因素的強弱要求上可能會有所不同一樣,故所著重的參酌因素也有所不同,自可依其需要而為參酌判斷。

 

二、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本類型係我國商標法於民國92年修正增列,以擴大著名商標保護。所謂「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係指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有可能遭受減弱,亦即當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之商品或服務,原本僅會使人產生某一特定來源之聯想,但當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逐漸減弱或分散該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時,最後該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商標很有可能將會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的商標,或使該商標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此等利用他人已建立起某種商譽的商標,以使消費者能夠聯想到自己的產品也具有相同商譽的搭便車行為,即為減損他人著名商標識別性。

 

例如消費者看到或聽到「可口可樂」的文字後,馬上會聯想到以該商標銷售之飲料商品。若第三人以相同之「可口可樂」商標使用於不同之商品,經行銷市場一段時間後,消費者看到或聽到「可口可樂」的文字後,會認為該文字不僅是指原本的「可口可樂」飲料,還可能是指第三人的「可口可樂」商品,此時,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可口可樂」商標很有可能會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的商標,或使該商標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於是該「可口可樂」商標的識別性很有可能即已被稀釋或弱化。

 

            又所謂「減損著名商標信譽之虞」係指著名商標之信譽有可能遭受污損,亦即因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使消費者對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醜化或負面之聯想。例如因第三人以有害身心或毀損名譽的方式使用著名商標,使人對著名商標之信譽產生負面之聯想。例如系爭商標所指定之商品足以危害一般人身心或可能貶抑著名商標一向所標榜之高雅形象,使人對著名商標之信譽產生負面的印象。

 

結語

 

    著名商標的形成著實不易,通常需商標權人花費大量金錢、時間為行銷宣傳,積極維護,才使其具有的龐大經濟價值及信譽,但吸引消費者的同時,亦容易吸引其他不法競爭業者,利用搭便車的方式,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削弱著名商標本身之識別性,或藉此攀附他人之商譽,因此,著名商標之商標權人應更加重視,積極維護,以免其遭受淡化減損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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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商標法,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 

2.商標法施行細則,101年6月29日修正發布。 

3.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101年4月20日修正發布。 

4.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101年4月20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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