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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新穎性規定】文 / 廖靜如

 

前言

 專利的精神是鼓勵發明人將本身產品的技術公開,使相同技術領域的同業得以知悉該技術目前發展的進度,彼此切磋交流,加速產業技術的精進;透過專利公開化的程序,也得以消彌相同技術不同廠商重複研發的情況,避免陷入徒勞無功的窘境。然而,發明人對於本身耗資甚鉅的研發成果,通常不願意無償公開,因此各國政府透過專利法的研擬制定,授予專利申請人一定時間的專利權,在專利權存續期間,專利權人得依法排除他人使用該專利,鼓勵發明人在技術未公開前依法申請專利。簡單言之,發明人自願公開本身的技術,跟政府換取專利權利,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排除他人使用該專利。

 

新穎性定義

 政府授予專利權最終的目的是要將各產業中隱藏的技術公開化,促使產業蓬勃發展。因此,如果該技術在申請專利以前已被發明人或第三人公開,任何人得知悉該技術存在,無給予專利權之必要性,專利法將此技術喪失隱藏性稱為喪失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前,該技術未在國內、國外公開揭露,其揭露的方式包括文書、口頭、網際網路、展示均屬之;公開揭漏有可能是由發明人自行為之,或由發明人以外的第三人為之,均屬於專利法上所稱的喪失新穎性。新穎性喪失是絕對無效事由,縱然日後取得專利權利,該專利如果遭他人舉發,也會溯及無效。在研發過程當中,多數涉及廠內跨部門的通力合作,洩密的風險相對升高,容易造成新穎性喪失,因此應加強保密措施,以防止人員洩密。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穎性規定

 

我國專利法並無直接定義何謂新穎性,是透過法條列舉事由反面列舉何謂喪失新穎性的情況,可得而知,只要不是法律規定喪失新穎性的情況,均為具備新穎性。我國專利分為發明、新型、設計專利三種,發明、新型喪失新穎性的情況規範在我國專利法第22條01,如下所述: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刊物的定義是只要公開讓公眾得接觸到其內容,均為刊物揭露的範圍,並不拘泥於紙本的形式,例如:報章雜誌、學術論文、網路資訊、課堂教學、訪問紀錄等等均屬之。然而,網路資訊加密或者是簽訂保密條款的訪問記錄,因為具備保密措施,所以應認定非公開的資料,不會喪失新穎性。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公開實施是指公開製造、販售、操作展示、進出口等行為,造成該技術由隱藏變為公開。例如:該技術隱藏在工具機內部的小零件,單純僅為現場靜態展示工具機並未導致內部技術揭露,並不會喪失新穎性,然而如果公開結構、技術、步驟,即會喪失新穎性。縱然一般人非該領域的專家,不了解此技術內容,但是不排除一般人會將此內容傳播,因此,技術一經公開即喪失新穎性。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此條款為概括性規範,只要技術一經公開,不論是書面、口語、展示,使公眾得知有該技術的存在,即構成新穎性喪失。

 

              申請前是指「申請日之前」,不包括申請日當天,如果申請日當天公開揭露該技術,並不會喪失新穎性。

 

 設計專利新穎性規定

 在專利法制定的過程中,為了減少條文冗長、重複闡述的情況,新穎性的規定制定在發明專利的編章,新型專利關於新穎性的規定,準用發明專利的規定即可。雖然設計專利的新穎性的規定與發明、新型大致相同,但是有些許差異性,因此,單獨規定在設計專利編章中,我國專利法第122條01,如下所述: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是產品外觀的視覺效果,視覺效果會有比例、形狀、角度、造型等差異性,因此在新穎性的規範中,設計專利新增了「相同或近似之設計」規定,縱然已公開與未公開的產品並非相同的設計,但是兩者只要構成近似,使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會混淆視覺印象者,該專利也會因為先前近似產品的曝光,連帶喪失新穎性。

 

新穎性的優惠條件

 新穎性是專利申請的必要條件,如果欠缺新穎性而申請專利,縱然申請人順利取得專利權,事後任何人只要提出明確事證,證明該專利申請前已公開,該專利將溯及無效,此茲事體大,因此法律特別設立例外規定,只要符合法定情事,在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專利,新穎性並不會喪失,此稱為新穎性優惠期。可以主張新穎性優惠期的情況如下:

 

一、因實驗而公開

 

實驗是指針對「已完成之發明」進行效果測試,因實驗而公開的發明才得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如果是「研究」則屬於針對「未完成之發明」進行改善修正,則無新穎性優惠期的適用。另外,發明、新型有此例外規定,設計專利並無此情況的規定,原因在於設計專利屬於視覺性的創作,並不涉及技術層面,不會有為求實驗而公開的情況,所以不得主張以該理由保留其新穎性。

 

二、因於刊物發表者

 

此規定僅限於因為申請人自己本身的意思而自願公開,才得保留其新穎性;例如:大學教授針對已完成的發明進行論文發表,在發表日後六個月內申請專利,並且同時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該專利的新穎性仍存在。

 

三、因陳列於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我國每年各大產業界都有相關參展的盛事,有的甚至遠赴他國參展或者在國內參加由外國政府主辦的展覽會,通常該展覽有政府協辦的字樣,即屬於政府認可的範疇,也有此情況的適用。

 

 

 

四、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對外洩漏,申請人應於他人洩漏後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超過六個月法定期間,該專利仍喪失新穎性,不可回復。此爭議點在於申請人通常不知他人何時洩漏,因此超過法定期間而不自知,導致權利嚴重受損,只好轉而以民刑事訴訟尋求救濟。為了日後舉證的方便性,在告知他人有此專利時,得一併要求對方簽訂保密條款,日後若衍生事端,才有所憑據,證明對方確有保密的義務。

 

專利申請列入研發流程

 我國專利申請人時常在研發完成後,難掩興奮的心情,迫不及待對外公開研發成果,包括接受報章雜誌的專訪、學術期刊的投稿、印製廣告傳單供業務部進行販售,甚至在研發接近尾聲時,業務人員已開始對外招攬生意等等情況層出不窮,以上舉動都會造成新穎性喪失,將來專利很容易遭受他人以此理由舉發無效。因此,我們應該將專利申請的階段直接列入研發的流程,未取得專利申請案號代表研發流程並未結束,才不會一時失察,造成研發心血付之一闕。

 

 

 

參考資料

 1.專利法,10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

2.專利法逐條釋義,103年9月。 

3.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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