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林淯茹 商標代理人
「商標使用」向來是商標法實務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商標法第5條明文規定商標使用之定義,並於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讓商標因為使用,得與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產生連結。而隨著社會及產業分工越趨精細,現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之商品及服務分類名稱日益具體,同時卻也延伸出另一問題,即早期申請註冊之商標,由於申請當下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並未如現今細緻,其取得之權利範圍是否能涵蓋目前精細化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為本文所要探討之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