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本質上係依法創設的私權,為智慧財產權中重要的一項權利,其所要保護者不單是商標權人之權益,更利於消費者區辨商品來源,避免買到仿冒商品。而當一個特色鮮明的商標搭配質地良好的商品,再透過商標權人不斷地宣傳廣告、消費者間口耳相傳,即可能產生龐大的潛在商業利益。拜全球貿易自由化及網路媒體盛行之賜,各國間的進出口貿易日趨頻繁,商品或服務之流通,實已達無遠弗屆之境地,故為保障市場公平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揭示:「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然,早期受限於人力、對仿冒產品之辨識能力及商品型態的多樣化,對於仿冒品進出口的查緝存在一定的困難度,而仿冒品一旦進出口進入市場,要全面回收更難如登天,商標權人之損害立即發生並擴大。因此,藉由現行的邊境管制措施,商標權人透過向海關檢舉、提示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或其他機關通報、海關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之嫌,皆能防範仿冒品進出口於未然,茲就我國現行保護措施概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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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日前數位網友因將YouTube網站上的影片加入YouTube播放清單,遭到國內代理商控告侵權,因而引起社會大眾的一片嘩然,甚至連智慧財產局也特地發出新聞稿來釐清製作YouTube播放清單是否構成侵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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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君係為一美國人,第一次依法在台灣申請專利,並以該申請專利之發明或創作為基礎,向中國大陸就相同主體提出申請,請問於法定期間內得否主張台灣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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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新穎性規定】文 / 廖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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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文 / 章芳慈
著名商標的形成,往往需要商標權人透過不斷的廣告行銷、積極推廣,並投入大量的金錢、精力與時間,才得以建立著名商標之價值。因此,基於保護著名商標權人所耗費的心血,避免他人任意攀附著名商標的信譽與識別性,我國特別於商標法中明文規定對著名商標之保護,防止著名商標所表彰之來源遭受混淆誤認之虞,並對著名商標本身之識別性與信譽加以保護,以免其遭受淡化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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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君是某大學產品設計系四年級學生,目前正為自己畢業專題努力設計中,除了希望能在畢業成果展中獲得佳績外,亦希望爭取廠商合作授權的機會;但是A君聽說專利申請之前不能有任何公開的情形,否則即喪失專利申請的權利,試問該如何保障A君的權益?
【趙嘉文 專利師】 一、國家授予專利權,目的就是為了鼓勵發明人把技術公開出來,以促進產業發展;若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的技術授予專利權,反而使公眾自由運用的技術復歸他人專有,對公眾產生不利益的影響。因此,新穎性是授予專利權的基本要件。
二、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我國在新穎性規定是採取「絕對新穎性」,所謂絕對新穎性係指申請專利之創作須於申請前,未被國內外任何地方,任何語言之刊物、公開實施或公眾所知悉之技術揭露。因此,原則專利申請之前不得有任何公開等情形,否則即喪失專利申請的權利。
三、次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有申請人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以及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等情事之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優惠期提出申請,敘明事實及有關之期日,並於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則與該事實有關的技術內容不得作為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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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權人,請選擇【文 ● 張碧芬】
專利發明完成後,誰有申請權,按專利法第5條:「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但在實務上下列情事,專利法對申請權人權利歸屬另有規定:
【職務上發明】關於職務上發明,按專利法第7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所謂職務上之發明,與其受雇之工作有相關,依受雇人與雇用人契約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之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相關之工作,受雇人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設備、資源環境等,有對價之關係,故專利法規定,受雇人關於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其立法意旨在於平衡雇用人與受雇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其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另外出資聘人,指在不具有僱傭關係,由一方出資,聘請他方從事研究工作。發明研究因出資聘人與僱傭關係不同,彼此權利義務亦不同,出資人除出資外,一般較無主導地位,僅提供所需資金即可,至於相關技術、設備及研究過程,一般均係受聘人自行決定。其研發成果權利之歸屬,原則上應依當事人之約定;如未約定,則歸屬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另但書規定,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不須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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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我國專利法將申請專利的類型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型」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而「設計」則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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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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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一經完成的當下,毋庸對外公開,著作人即取得著作權,即為創作保護主義,除非有其他人得以提出證據,證明著作人實際上另有其人,否則法律上推定有著作權。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雖然立意良善,尊重著作人自由創作的精神,不需要透過他人的認可,也可以取得權利,但是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著作人經常忘記是在何年何月何時取得著作,又或者雖能明確指出著作完成的時間點,卻落入無法舉證的窘境,無人證或物證得以證明。
因此,為了避免日後舉證的困難,著作人完成著作時,得向中國大陸版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著作權登記屬於自願登記制度,官方受理後,會核發著作權登記證書以資證明當下確有該著作的存在,日後在進行著作權訴訟或者著作權行政查處時,減輕很多舉證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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