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
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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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
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
此種改良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全案不予專利,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1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簡言之,國內優先權制度,是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各該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惟應注意者,設計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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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第一條明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即可明暸我國制定專利法之目的,除保障專利權人利益外,亦可透過技術的公開避免他人重複研發,並經由授權的機制使其技術受到利用,令大眾得以分享創作成果的好處,進而促進社會整體之產業進步。
然鑒於各產業技術及產品汰換速度的差異性,每個產業申請的專利類別亦有所區隔,如部分產業多以申請發明專利居多,但,發明專利因為需要經過實體審查之過程,其時程約需一年半至三年的時間。故,對於產品汰換性高的市場或謂再發明之結構技術,新型專利審查時間約三個月至六個月,相對符合時間上的需求且仍具專利上排他的權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型乃屬形式審查,對新型專利申請案是不進行前案檢索亦不做是否滿足實體要件之判斷,所以此種權利的內容存在著相當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
權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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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各國對於國際貿易的經濟仰賴以及商業型態的多元化,「商標授權」(trademark licensing)之運用日漸頻繁,也越來越受到企業間的重視。本文將簡單介紹商標授權的概念,並提供數個與商標授權相關的品牌發展實際案例。
授權的定義
商標授權,亦有人稱「商標許可」,係指商標權人透過簽訂商標授權契約或其他約定,授予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之權利。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1、2項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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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或專利權受到侵害,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分別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自知悉有損害起兩年內;第二種是從頭到尾都不知悉,自發生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內,務必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如果對方提出時效抗辯,那就無須支付賠償費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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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商標商品化」(trademark merchandising)指「商標構成產品的一部分,而非僅是作為來源的指示」。消費者購買此種商品,可能是因為商標的裝飾作用,或者表示對組織之忠誠。此種「商標商品化」實務上可形成龐大的產業,商標權人卻不必然對將其商標作裝飾性使用(即非作指示來源的使用)行為有獨占的權利,故對於圖形化文字商標或單純圖像商標,市場上有時可見他人將此類型商標作為商品販售的情形,但就商標法的原則及政策目標而言,將他人商標商品化進而販售,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則尚未有一定見解。
一○一年七月一日新商標法施行後,所謂商標是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示,包括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上述類型之聯合式組成,消費者可藉此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在將來正確無誤選擇相同商品或服務。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之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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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處分」是指原告提供金錢或不動產作為擔保,保證被告產品確實違法,在法院尚未判斷產品是否為山寨版時,原告請求法院先行扣押被告的產品,使被告的產品無法對外販售,穩定正版品的市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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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國大陸地區有著龐大的消費市場及兩岸間日益密切的經貿交流,使國人在海外商標註冊申請方面,向來以中國大陸作為積極布局的首選。兩岸商標審查雖皆係以「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作為首要原則,惟因商標法制有不同的發展歷史,故在案件的審查標準上存有些微差異。以下簡述幾點有關大陸商標註冊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簡、繁體字間是否構成近似
商標是否一定要以大陸地區慣用之簡體中文字體呈現,中國商標法並未有任何限制,完全取決於商標申請人決定,故在大陸地區亦可以繁體中文提出商標申請。但由於簡、繁體字外觀差異程度不一,可能影響二者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之認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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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現今社會商業活動蓬勃,業者亦發展多元化之市場行銷手法,希望能吸引消費者注目,使傳播媒體及廣告設計不斷推陳出新,傳統之文字、圖形等商標型態已不能因應市場所需。故為能保障業者營業上之成果,且順應國際潮流,我國於101年7月1日修正實施之新商標法中,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等規定,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皆可申請註冊商標加以保護,不以法條所例示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為限,故如氣味、觸覺、味覺等商標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等相關規定時,亦可提出申請註冊。為能使商標申請人更加明瞭現行商標法註冊保護的標的,以下茲就傳統及非傳統商標分述說明。
傳統商標
為較常見之商標型態,係指商標圖樣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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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設計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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