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林志豪 商標代理人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並避免發明人已經耗費時間、金錢的研發之技術在公眾無法輕易知悉該技術的情況下又再次投入時間及精力重複研發,遂透過專利制度,給予願意充分揭露研發技術之發明人,一定時間的排他權保障,使其可藉由技術壟斷獲得銷售產品或專利授權等經濟上的回報,增加其繼續投入研發與投資的意願,產業的科技水平也可因發明人技術的揭露而有所提升。
但也因專利權的排他性,專利權人即可藉由發函或是訴訟手段對於認有侵害其專利權之廠商請求支付授權金或侵權之損害賠償。此時,受函者或是侵權訴訟中之被告最常使用的防禦手段即是藉由專利的舉發程序,主張該專利有不可專利之事由,而在專利權被撤銷後,該專利權之效力即視為自始不存在。
本文即以發明專利為中心介紹舉發制度並說明舉發程序中舉證責任在近幾年的演變。
專利舉發制度之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