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吳俊億 專利師

在現代商業競爭激烈的環境中,無形資產已成為企業強化競爭力的關鍵要素。隨著科技進步和全球化的發展,無形資產的價值日益凸顯。其中,智慧財產,如專利、商標、營業秘密和著作權等,在商業活動中扮演著關鍵角色,有效管理和保護智慧財產對企業的競爭力和長期發展至關重要。

智慧財產管理:強化競爭力與創新價值的關鍵

智慧財產管理的範疇廣泛且多元。它涉及企業內部的創新、研發和設計,以及外部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與授權等。在企業內部,智慧財產管理涉及有效的創新流程和知識管理,以確保創意和知識能夠轉化為實際價值。而在外部,智慧財產管理需要建立合理的佈局策略,確保企業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和營業秘密等都受到適當的保護,同時也要善於進行技術合作和知識轉移,以實現更大的市場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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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韻如 商標部法律專員

民國106年2月,知名東門興記水餃之創辦人,同時也是興記有限公司(下簡稱興記公司)負責人郭禮忠辭世,而郭禮忠個人名下所有之註冊第01154575號「興及圖XING JI FOOD」商標(下簡稱系爭商標)及其公司,將由其配偶和四位子女共同繼承,至此引發了財產分配問題 1

由於全體繼承人長年無法達成協議共同行使股東權,不僅導致興記公司無法正常營運,而使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協助行使職權;另一方面,全體繼承人對於系爭商標的歸屬更是爭執不下,最終由臨時管理人所主導的興記公司,以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使用或授權使用系爭商標困難,難以正常營運公司業務為由,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廢止系爭商標,並同時以公司名義申請註冊第109070428號「興及圖XING JI FOOD」商標 2

何謂商標廢止?

我國商標註冊制度是以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故申請註冊商標不以有先使用事實為必要,惟為使商標之識別來源功能最大化,還需透過實際使用,方能彰顯商標的價值;而商標一經註冊,即成為商標權人私有的權利,若商標權人只是取得註冊,占用商標權利卻不使用,不僅減少他人申請註冊的機會,亦有違商標法保護商標權的立法目的,使商標失去應有的價值及功能。是以,商標法第63條即課予商標權人於取得商標註冊後,應持續、合法使用註冊商標之義務,如有三年以上未使用、僅使用其中一部分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等情形,都將構成廢止註冊商標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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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梁芷菱 專利部主任/高級工程師

隨著全球設計產業的快速發展,設計專利的重要性也逐漸受到重視,為了方便申請人以單一的申請文件在多個國家進行設計專利申請,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應運而生。

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具有簡單的申請程序、單一貨幣付費、單一國際註冊及公告、權力延展與集中管理以及一案多設計的併案申請機制;因此,申請人能夠透過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以一個申請文件中同時向多個國家進行設計專利申請,藉以簡化多國之間申請設計專利的程序,使得設計專利申請更有效率。

本文將介紹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的相關內容,以提供讀者更進一步瞭解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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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佳保 專利部資深副理

2023年為嶄新的一年,隨著多年疫情影響的逐漸退去,全球的經濟及人們的生活也隨之逐漸復甦。而對於著作權的領域來說,2023年也是極其重要的一年,廣受大小朋友們歡迎的迪士尼(Disney)卡通角色「米老鼠」(Mickey Mouse)以及風靡全球的偵探小說「福爾摩斯」(Sherlock Holmes)等經典作品,即將於今年迎來其面世後的第95周年,而根據《美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及《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CTEA)規定,米老鼠最早期的創作版本及「福爾摩斯」等著作權,將於2023年到期後不再受其著作權的保護,而變成任何人都可使用的公共財產,然而是否真的任何人都能無限制的利用相關著作權?或是存在那些該注意的細節呢?

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與目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訂本法。」由此可看出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及目的係在於透過法律規範來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並兼顧社會大眾有條件的可合理利用著作物,來達到兼顧一般公眾公共利益及著作人私人利益,進而完成「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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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智菱 商標代理人

荷蘭商Trend Development B.V.參考歷史文獻及描述,針對一系列知名歷史人物,如埃及王后娜芙蒂蒂羅馬帝國君主奧古斯都美國政治家富蘭克林、哲學家笛卡耳及音樂家貝多芬/莫札特等人以AI成像技術製作出猶如照片般仿真肖像圖,並申請註冊於第9、35及41類商品及服務,經歐盟智慧財產局審查後,以以下理由做出第35及41類部分核駁決定。

缺乏識別性

歐盟智慧財產局認為商標為向公眾傳達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來源的標誌,該標誌能使相關公眾分辨特定商品或服務與其他標誌的來源不同。標誌若沒有任何特徵或令人難忘的元素使消費者得以識別,該標誌僅僅是一種外觀的展示。人像照片等面部圖像雖然是一種獨特的表現形式,但單有這一項特點,尚不足以賦予整個申請商標顯著特徵,而使其擁有識別性。

雖然在先申請案 - 知名荷蘭模特兒Maartje Verhoef人像照商標申請註冊 -第四上訴庭裁定(R 2063/2016-4 of 16/11/2017)具有獨特面部特徵的特定個體肖像照確實得作為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識,歐盟智慧財產局卻認為相關消費者並不能從此批申請案中的仿真肖像圖推斷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並且,德國聯邦法院針對Marlene Dietrich (BGH, Beschluss vom 24.04.2008 – I ZB 21/06 – Marlene-Dietrich- Bildnis1)案的判決,亦認為人物照片或圖像常被標示或用於各種商品或服務上,然而人像標識通常也會傳達該等人物的形象,因此,若申請標識描繪的是名人,使用於書籍、文化活動和博物館或拍賣等相關服務,公眾將會認為該標識指的是主題,而不是商業來源,該標識本質上不具有識別性,根據EUTMR 7(1)(b) ,歐盟智慧財產局於第35及41類做出部分核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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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明境 專利部專利工程師

早在1970年代,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之概念便已出現並被歐洲各國討論,然而後續歐洲各國皆未對單一專利此一概念提出任何相關法規。直到2000年代,歐盟成員國再次開始對單一專利此一概念進行討論並研擬相關法規(即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過程中雖因英國脫歐、德國違憲等事件一度停擺。最終於去年底,歐洲專利局宣布單一專利制度預計於2023年6月1日上路,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過渡措施。

什麼是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

單一專利是指「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其效力可及於每一個有簽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的UPC成員國,即一個單一專利便能夠在前述UPC成員國內行使專利權。

在申請單一專利(UP)前,仍需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申請一般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而若歐洲專利(EP)核准後想要將歐洲專利(EP)轉為單一專利(UP),則需在核准公告日一個月內提出單一專利(UP)申請,並且符合單一專利(UP)之相關法規,才能取得單一專利(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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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郭禹彤 商標部法律專員

我國商標註冊採用國際尼斯分類以商品/服務作為指定使用的類別,因此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商標權人應審慎選擇商標實際使用的範圍究竟是商品亦或者是服務,以達到註冊商標保護範圍的最大化。然而從事販賣商品的業者有時候也會提供相關服務予消費者,則業者究竟要如何選擇才能正確保護其所有之商標,建議可以先從「特定商品」、「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及「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三者間的關係加以瞭解,以利註冊商標後續的使用及維權。

通常零售服務是伴隨著商品銷售所提供之服務,不僅僅是針對商品銷售的行為,更包含了商品匯集、商品陳列規劃乃至消費者選購商品之際所提供相關資訊、諮詢…等,屬於經過勞務安排所提供之整體性服務;根據所販售商品種類的多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所編「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以下簡稱「類別表」)中,將其大致分為「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以及「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所謂「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泛指百貨公司、超市、量販店、網路購物…等服務,係於同一場所匯集眾多商品以方便消費者瀏覽選購者;而「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則是以特定專賣形式,於同一場所匯集特定商品或特定範圍之商品,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者,如鐘錶行因其販售多種品牌鐘錶及其零件,屬於提供「鐘錶零售服務」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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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管妍婷 專利師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102年6月修法,將一案兩請導入「權利接續」制度,使申請人的產品可以先取得新型專利權保護,待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再選擇發明專利,取得發明專利權後,先取得的新型專利權即自發明專利公告日消滅;修法迄今已逾9年,本文將介紹我國「一案兩請」制度及其優點、我國近年一案兩請之申請趨勢、以及各國一案兩請制度之差異,以供各產業了解及運用此制度,進而將自身產品進行完善的專利保護。

我國專利制度介紹

現行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等三種類型,「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型」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而「設計」則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具體而言,發明專利保護標的較新型專利廣泛,舉凡物品(有固定外形)、物質(無固定外形)、方法、用途等皆可申請發明專利,而針對有固定外形之「物品」範疇,申請人即可選擇要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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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芳伃 專利部專利工程師

當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案遞交進入智慧財產局並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審查委員將會從先前技術或先申請案中檢索出相關之文件,以比對、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備專利要件,申請案經審查委員逐項審查後如判斷有不准專利事由,智慧局將會以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方式,將審查意見與初步結論通知申請人,以利申請人據以申復,克服該等不准專利事由。本文就申請人在收到我國智慧局之審查意見通知後所能進行的各項因應方案以及注意事項進行探討。

根據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
申請案經審查認定有不准專利事由時,應於審查意見中儘可能將所有不准專利事由及暫無不准專利事由之請求項通知申請人,如有檢索報告,應一併檢附,使申請人得依據審查意見通知提出申復或修正。在『無須或無法進行檢索』之情形而未對部分或全部請求項進行檢索時,應於審查意見通知中載明未進行檢索之請求項及事由。於撰寫不准專利事由時,應指出其理由及引據之法條,若有引證文件時,應進一步指出其對應之段落,例如:認定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時,或在檢索後以引證文件認定說明書之記載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時,應敘明引證文件中對應請求項之段落,一併通知申請人。」。

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1項,所謂不准專利事由包括:不符發明定義、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不符記載要件、不具發明單一性、不具產業利用性、分割導入新事項、核准後所為分割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屬相同發明者、修正導入新事項、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改請導入新事項,以及不具新穎性、不符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不符先申請原則、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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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邱昭中 專利部資深副理

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猶如我國專利的舉發制度,透過此制度能夠確立專利是否具備實質的有效性,也就是說,當專利被宣告無效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而在兩岸經貿往來頻繁的現今,我國企業或個人於中國大陸從事各項經濟活動中,難免都會遇到被控專利侵權或是對他人主張專利侵權,此時,確認專利有效性對於兩造雙方的爭議事項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本文將一窺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相關規定事項。

合議審查

中國大陸知識產財局設立有專利複審委員會,除了複審案件的審理外,尚包括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受理和審查。其中,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合議組由三或五人所組成並進行審查,而通常一般專利案件的審查係由三人組成的合議組進行。

無效宣告請求客體

無效宣告請求的客體即無效宣告的專利為核准公告的專利,或是公告後失效,或放棄的專利。換句話說,無效宣告請求若非經核准公告的專利,則不受理。需注意的是,公告後失效的專利仍可對其請求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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