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現今商業活動發展多元化,傳播媒體及廣告設計日新月異,傳統商標之型態已 不敷實際交易市場所需,為保障商標權益、順應國際潮流,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 之商標法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註冊保護之客體,舉 凡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甚或其他聲音、氣味等可感知之標識在內,只 要符合商標法識別性規定者,皆能申請商標。
其中較具爭議性之「氣味商標」,因為無法以圖片表示,亦無法存載於電子載 體中,以輔助審查並明確公告其權利內涵,故可說是非傳統商標中審查最為困難之 客體。本文以下將就106年9月12日最新修正公布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中「氣 味商標」之審查為概略之介紹。
壹、氣味商標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