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現今商業活動發展多元化,傳播媒體及廣告設計日新月異,傳統商標之型態已 不敷實際交易市場所需,為保障商標權益、順應國際潮流,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 之商標法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註冊保護之客體,舉 凡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甚或其他聲音、氣味等可感知之標識在內,只 要符合商標法識別性規定者,皆能申請商標。
  其中較具爭議性之「氣味商標」,因為無法以圖片表示,亦無法存載於電子載 體中,以輔助審查並明確公告其權利內涵,故可說是非傳統商標中審查最為困難之 客體。本文以下將就106年9月12日最新修正公布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中「氣 味商標」之審查為概略之介紹。


壹、氣味商標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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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小小兵的安全帽、蛋黃哥的睡袋、熊讚的Tshirt,角色經濟崛起,其周邊 商品生活中已處處可見。根據全球國際授權業協會公布的<<2017全球授權業市 場調查報告>>顯示: 在2016年全球授權商品零銷售額高達2629億美元,而卡通 形象與娛樂品牌所佔的比例更高達了45%,是主要的授權類別。
   這些虛擬的角色,經授權與其他的產業結合,透過契約來約定授權的內容, 藉以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創造無限商機。
   在著作完成時著作人即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 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的可授權範圍廣泛,利用的型態也千變萬化, 加上產業的習性及模式也不盡相同,因此很難以一概全,以下特別特別說明幾 個著作授權契約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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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按,專利權係為屬地主義,即同一技術必須於不同國家各別提出申請,並經過 各國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可於不同國家主張其權利,故申請人可透過代理 人或自行向各國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包括專利說明書在內之申請必備文件。然而,基 於各國所接受申請語言各不相同,專利說明書翻譯成為不可輕忽的重要作業,不但 影響申請案能否順利核准,更對於專利權人在日後的權利主張帶來舉足輕重的影響。
  本文將以美國專利專責機關所接受的英文專利說明書為例,探討在文字撰寫上 可能產生的問題。

一、從翻譯目的探討專利說明書翻譯
  和設計作品最為相關的即為著作 權法。由於著作權法係保護「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涉及文學、藝術等的作品,都是最容易 取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專利說明書翻譯與一般實用或文 學書籍翻譯之間的差異甚大,翻譯原則 也大不相同。就實用書籍翻譯而言,譯 者需要忠實呈現原文,並且以流暢又通 順的中文來傳達;如果是文學書籍翻譯, 譯者則需要洗練又生動的文筆與詞藻, 才能將文學著作中的意境盡可能完整呈 現給讀者,使讀者得以身歷其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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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要

臺灣嬌蕉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嬌蕉)利用相片熱轉印技術將柏金包影像轉印至帆布包上,具濃厚臺灣味的MIT環保「嬌蕉包」因此誕生。售價約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與動輒新台幣三十多萬元起跳的柏金包相比,價格實在親民。在臺灣掀起風潮後卻遭法國愛馬仕盯上,以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為由要求下架停售,兩位負責人也因此遭受刑事判決。資本額僅一百萬元的嬌蕉國際有限公司若在銷售前做好法律風險評估,便可避免今日的損失或者將損失降至最低。

二、案件歷程

2011/01/26:天下雜誌刊登報導「嬌蕉包」。愛馬仕LOGO的馬車上多了根「香蕉」。
2011/03/22:女藝人大S訂購200個嬌蕉包,在三亞辦婚宴時當作伴手禮贈送賓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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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國製造、代工產業經過數十年的努力,從OEM漸漸走向ODM,並在全球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多項高科技相關產品也居於全球領導地位然而,在面臨大陸及東南亞國家的興起後,土地勞工等成本的差距,漸漸危及我國產業競爭力,因此,在衡諸眾多具有未來發展潛力的產業之中,設計產業被列入高度重視且積極規畫的產業

    設計伴隨文化而生,進一步更是創造文化的產業,在創意轉換成為知識的過程之中,設計工作者應建立基本相關的法意識,培養如何運用智慧財權法規的保護,避免受抄襲或被抄襲之苦

    在台灣,並沒有一部稱為智慧財產權法的法律,對於完成的設計作品,可以由多種法律提供保護最常見的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公平交易法營業秘密法等然而,法律可能無法提供充足且全面的保護,因此有時也必須透過契約的約定來取得更進一步的保障

以下,就來介紹設計工作者可以運用哪些法律來保護自己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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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智慧局為提升審查與撰寫品質,以及減少審查基準與實務作業間之落差,針 對部分專利審查基準內容進行修訂,其新修訂之專利審查基準為:進步性審查基 準、喪失新穎性/進步性之例外審查基準(優惠期)、舉發審查準、更正審查基準, 其中,新修訂之進步性審查基準於106年7月1日生效,新修訂之優惠期審查基準於 106年5月1日生效,新修訂之更正審查基準於106年1月1日生效,新修訂之舉發審 查基準於106年1月1日生效,本文將針對新修訂之專利審查基準內容作介紹。
 
一、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
1.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可為「一群人」之情況:跨領域案件或以技術團隊進行研究之案件(分子生物或遺傳工程等)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具體事實,亦不排除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為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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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時間耗時兩年以上,有些甚至三、五年都還沒有結果下來,是否有方法可以加快發明專利的申請速度呢?
 
吳俊億專利師:
  自民國101年開始,台灣智慧局提出五年期的「清理專利積案計畫,藉 由增聘170位五年任期的審查人員,大幅縮短了專利審查時間。目前,根據智 慧局於106年二月發佈的資訊顯示,發明專利第一次審查通知的時間平均已經 縮短至12個月內。因此,單就台灣發明專利來說,之前動輒24個月以上的審查 速度已不複見。

  若申請人仍然希望再縮短審查所需時間,則可以利用智慧局的發明專利加 速審查(AEP)方式,縮短審查時間,以下述明可以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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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我國自九十二年修法引進新穎性優惠期制度,之後並陸續修法放寬適用情事,一百零二年修法後更廣泛適用於新穎性及進步性。依據我國專利法第 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六個月以特定態樣公開發明內容者,如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並敘明公開事實及日期,該等公開不影響專利要件,申請人仍有取得專利保護之可能。

  然而,前述之優惠期規定除了要於六個月期間內,還限制了需要以特定 態樣公開發明內容,以及須於申請時同時聲明等要件,均對申請人適用優惠期造成限制。造成企業及學術機構實際上要應用優惠期來申請專利時,仍有 諸多不足或造成困擾之處。

  因此,立法院於105年底參酌美國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第(b)項、日本特許法第三十條、韓國專利法第三十條等規定,將發明專利之優惠期期間放 寬為本國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前十二個月,並將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 優惠期之公開態樣及程序要件一併放寬,以鼓勵技術之公開與流通。

貳、修法後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條文:「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 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 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設計為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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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16年美國第58屆總統選舉於美國時間2016年11月8日舉行,選舉過程中吸引 大家注意者除了雙方候選人精彩的政策辯論及競選演說,另外莫過於是總統當選 人唐納川普(Donald John Trump)長女伊凡卡川普(Ivanka Trump)漂亮的經歷及外貌。

  伊凡卡川普除了經營服飾品牌也跨足珠寶設計產業,並成立伊凡卡川普商標 有限公司(IVANKA TRUMP MARKS LLC),管理相關的服飾、珠寶、包包等商品品牌 。然而,在伊凡卡川普成為全球各地媒體關注的焦點之後,其姓名大量出現在電 視、網路、報紙、雜誌等,雖然其個人及品牌能見度迅速提高,但欲攀附其名聲 者,也莫不爭先將相同或類似的名稱向各國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申請。故,在資 訊傳播快速的現今,每個品牌都有一夕竄紅的機會,如何在品牌成立之始,即受 到相對應的保護,並規劃好將來的道路,對於企業主就顯得相當重要,因此,本 文將就資訊全球化下企業品牌的商標布局提供申請概要及整體式策略。

壹、申請概要

一、申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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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在提出申請商標後,若審查委員以「相同或近似」的前案商標作為核駁理 由,能否將與前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部分「聲明不專用」後,取得商標註冊嗎?

答案:不可以

  因為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用來表彰「自己品牌」的商品或服務,並與 「他人品牌」相區別,消費者也是藉由不同「商標」來辨識不同來源的商品或 服務,以進行選購。因此當市場上出現兩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可能會 造成消費者誤認兩個商標為同一來源。   

  例如「麥當勞速食店」與「麥當勞購物中心」、「妙管家」與「超級妙管 家」等,若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時,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認兩個商標所表彰 的商品或服務是產自同一個來源,或誤認兩個商標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加 盟等關係,使消費者無法藉由商標正確識別商品來源。所以商標法對於兩個「 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予以禁止,以保障消費者 及商標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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