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鍾文菁 商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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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生成內容與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挑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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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內容的創意與原創性問題
原創性是作品是否符著作權保護標目的核心要件,係指作者自己獨立創作之作品,足以表達出創作者的情感或思想,而無須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之創作;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並不需要是高度創作,易言之「低度創作」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在討論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時,並不以創作之優劣或創作方式而有所區別,只要本於獨立思維、智巧獨立所作,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即屬之,簡而言之,只要消極上並非抄襲、改竄、剽竊或模仿他人的著作,即應符合原創性之要件。
AI生成內容是否應該享有著作權保護,涉及到創意與原創性的法律與哲學討論。一些學者認為,AI雖然模仿了人類的創作過程,但其生成的作品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具有創意價值。因此,這些作品應該受到與人類創作類似的保護。然而,另一些學者則持不同觀點,認為AI生成的內容本質上是一種對既有數據的重組和模仿,而不具備真正的創造力,因此不應享有同樣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