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現今社會商業活動蓬勃,業者亦發展多元化之市場行銷手法,希望能吸引消費者注目,使傳播媒體及廣告設計不斷推陳出新,傳統之文字、圖形等商標型態已不能因應市場所需。故為能保障業者營業上之成果,且順應國際潮流,我國於101年7月1日修正實施之新商標法中,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等規定,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皆可申請註冊商標加以保護,不以法條所例示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為限,故如氣味、觸覺、味覺等商標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等相關規定時,亦可提出申請註冊。為能使商標申請人更加明瞭現行商標法註冊保護的標的,以下茲就傳統及非傳統商標分述說明。
傳統商標
為較常見之商標型態,係指商標圖樣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