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甲父經營糕餅店多年,先後註冊兩個商標即α、β,後來甲父協助其子A開設第一家分店,允許A子使用甲父的商標,詎料A子在沒有經過甲父的同意,逕自使用甲父糕餅店的商標,陸續開設第二家分店和公司,遭到總鋪強烈反對A子再繼續使用甲父商標,於是A分別提起民、刑訴訟來確認自己受到甲父授權使用商標。
法院判決簡析:
1.第一家分店:甲父有授權意思
甲父主觀上知道A子使用相同商標在店名和包裝盒等,卻沒有反對的意思,另外同時以七折價賣總鋪糕餅給A。
1.第二家分店及公司:甲父無授權意思
2.A子繼續販售總鋪糕餅:總鋪有授權A使用相同商標的意思,直到B子繼承總鋪、甲父移轉商標權為止。
3.A子停止販售總鋪糕餅:超越授權使用商標目的範圍外,即A子的第二家分店是否仍得繼續相同商標,即屬可議。
甲父死亡(公司的部分):甲父死亡前經移轉商標權給第三人,而A子是在甲父死後成立公司,因此甲父沒有繼續授權A使用相同商標在公司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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