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提出申請商標後,若審查委員以「相同或近似」的前案商標作為核駁理 由,能否將與前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部分「聲明不專用」後,取得商標註冊嗎?

答案:不可以

  因為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用來表彰「自己品牌」的商品或服務,並與 「他人品牌」相區別,消費者也是藉由不同「商標」來辨識不同來源的商品或 服務,以進行選購。因此當市場上出現兩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可能會 造成消費者誤認兩個商標為同一來源。   

  例如「麥當勞速食店」與「麥當勞購物中心」、「妙管家」與「超級妙管 家」等,若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時,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認兩個商標所表彰 的商品或服務是產自同一個來源,或誤認兩個商標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加 盟等關係,使消費者無法藉由商標正確識別商品來源。所以商標法對於兩個「 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予以禁止,以保障消費者 及商標權人的權益。   

  而「聲明不專用」制度的適用,是因為申請人為了行銷,常常將商品或服 務相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廣告標語」、「通用標誌」等不具 識別性的文字或符號加入商標圖樣中申請註冊,但因其他同業也有可能會使用 相同文字,為避免由個人獨占此類文字或符號,進而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商標 法規定商標申請人應就商標中此部分「聲明不專用」,即將來不得就此不專用 部分主張權利。   

  例如「隆美居家大師」商標使用在「清潔劑」商品、「尚頂 好茶來自真功 夫」商標使用在「冷熱飲料店」服務,其中「隆美」、「尚頂」都是具有識別 性的文字,而「居家大師」、「好茶來自真功夫」則是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說明, 所以申請人應聲明不就「居家大師」、「好茶來自真功夫」文字主張商標權 後,才能獲准註冊。   

  因此,「兩個商標近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與「將商標中不具識別性 的部分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在商標制度中是分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概 念,適用的情形也不相同。故提出申請商標後,若審查委員引證「相同或近似 」前案商標,屬於構成「混淆誤認」的問題,沒有「聲明不專用」的適用。

 

 

參考法條

1.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101年5月2日修正發布)

2.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101年4月20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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