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工生產A產品,雙方簽署契約書並載明『若有侵權情事發生,由乙公司負擔專利侵權賠償責任』,是否合法或合理呢?
ANS:委託方(甲方)與受託方(乙方)經常會發生專利侵權責任歸屬的問題。其中,委託方通常負責後端產品的販賣及使用,受託方則負責研發及製造,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第58條,可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製造、使用及販賣,因此,不論甲乙雙方是否有另外簽署契約,專利權人仍可同時對甲方及乙方或選擇性的對其中一方提出侵權告訴。而就甲乙雙方合意簽署之契約,原則上若無民法247-1條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的情況,都是有效的,甲乙雙方仍不可不慎!
而在是否顯失公平,也就是合理性的判斷方面,個人建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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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背景
原告寰宇麵食館有限公司所有之註冊第00086392號、註冊第00789633號及註冊第01137324號商標(下合併簡稱系爭商標)與被告小南門食品有限公司、小南門餐飲有限公司所有之註冊第00910408號商標(下簡稱408號商標)構成近似,而408號商標僅指定使用於第29類豆花商品,被告卻基於行銷目的以商標圖樣中之「小南門」文字提供各式餅類、餃類、湯包、各式飯麵商品及湯品、熱炒菜餚之商品(下簡稱系爭商品),原告迺以被告逾越其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而侵害系爭商標之故,向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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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經過:
申請人以「蝦博士DR. SHRIMP及圖」商標(下稱「蝦博士商標」)於104年3月10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並指定使用於第29類「非活體水產製品、魚製品、乾燥蝦、乾製蝦、非活體水產、非活體蝦、非活體蝦子…(下略)」商品,後於審查階段被認定與「博士蝦Dr.Shrimp及圖」商標(註冊第01682779號,下稱「博士蝦商標」)構成近似,由於均指定於同一或類似之非活體水產、非活體蝦子等商品,而遭智慧財產局於104年10月21日做出核駁審定之處分,經訴願駁回後上訴智慧財產法院而有105年行商訴字第70號判決;另外,博士蝦商標權人發現蝦博士商標申請人在商標尚未核准之前已有使用於其販售之蝦酥類商品外包裝之事實後,以蝦博士商標申請人有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侵害博士蝦商標權之嫌,提起刑事訴訟而有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刑智上易字第6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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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確定申請專利範圍,是進步性和專利侵權判斷的首要步驟,如何客觀且精準地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對專利爭議案件的處理有相當大的影響。雖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最終是由審理的法官決定,然申請專利範圍從專利審查時與智慧局的溝通,或舉發與侵權時兩造的攻防,皆以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的探究為本質,不得不重視其解釋原則。在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的諸多原則之中,「請求項差異化原則(Doctrine Of Claim Differentiation)」在實務上已廣為適用,故本文擇此原則論述,以供各界參考。
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項架構
申請專利範圍,包含:
獨立項: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以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以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
附屬項:
附屬項,係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的另一請求項。解釋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時,必須包含所依附之請求項所有技術特徵,再以詳述或附加方式界定附屬技術特徵,附屬項可視為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特定實施方式,附屬項範圍為所依附之請求項所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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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常看到有人介紹寫著「已申請世界專利,專利號為WO-12345678」,請 問是否真有世界專利,又該如何進行申請?
吳俊億專利師: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因為其專 利公開號碼為´WO"開頭,亦即為WORLD的縮寫,因此經常被人誤以為是 「世界專利」,亦有不肖事務所打著世界專利的名號鼓勵發明人申請PCT 專利。事實上,各國專利皆為「屬地主義」,也就是說,根本就沒有申請 一個專利就可以全世界通通都有保護的「世界專利」存在。PCT係為巴黎公 約之協議下,由各國承認其申請及優惠制度的國際性合作條約,申請人可 向PCT的受理局(如中國、美國,視發明人或申請人的國籍而定)提出申 請後經受理,PCT的檢索單位會進行專利檢索,並做出一份「國際檢索報告 」,而申請人可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內,辦理「進入國家 階段」的程序,亦即,向各國提出專利申請,PCT申請中的其他程序,因 非本文主要討論要點,因此省略。
由於優先權制度中,申請人僅有12個月的時間可以考慮是否要以主張 優先權的方式進行各國的專利申請佈局,而透過PCT專利申請的好處,便 是可以將申請人佈局各國的考慮時間拉長至30個月,一來可以緩解申請人 的經濟負擔壓力,二來也可有較長的時間觀察專利產品的商品化或市場接 受度,來降低各國進行專利佈局的風險問題;除此之外,透過國際檢索報 告的審視,亦可讓申請人進一步的檢視其發明的可專利性。由上述說明可 知,PCT專利的申請並非是「世界專利」之用意。
另值得一提的是,往往有人誤解申請PCT專利必須先以一中國專利申 請案為基礎方得提出,這是錯誤的,台灣雖然因為國籍問題,必須透過中 國方能提出PCT申請,但並不需要以中國申請案為基礎,而PCT申請即已為 一獨立的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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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設計專利之專利範圍主要以圖式所揭露物品之外觀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中 所記載有關物品及外觀之說明,以明確界定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所以設計專 利申請案必須提出充分且足夠的視圖,而且所附之圖式必須足以清楚且完整地揭 示申請人所主張的整體外觀設計,而任何揭示於圖式中的部分都是設計專利權範 圍的重要元素 。因此,本文藉由美國法院之相關判決案例,幫助讀者了解美國法院對於設計 專利圖式之明確性的審查判斷,以及藉由相關法規幫助讀者了解我國與美國設計 專利之揭露明確性規定之差異。
壹、揭露明確性之美國相關判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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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辛苦人阿安於今年年初購入知名建案「兩光社區」A棟七樓中古屋,經 過三個月的盛大裝修,終於在今年六月搬入夢寐以求的新家。好景不常,阿 安入住不到一個月,新裝潢臥室竟有漏水跡象,牆壁、天花板均產生壁癌。 經水電師傅到場查看後表示,由於臥室正上方即為八樓浴室,推斷應是八樓 浴室防水層年久失修,因此產生滲漏。故阿安帶同水電師傅上樓準備進行維 修,豈料外號「神經」的八樓住戶阿國,一來忌妒阿安年輕有為,二來想省 事怕麻煩,所以當下悍然拒絕阿安及水電師傅入內修繕,並威脅如果敢再出 現就要發神經給他們看。試問,阿安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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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智慧財產權的存在能夠保護創造者利益,主要涉及著作權、專利、商標 等領域。國際上,民間智慧財產權團體數量眾多、種類不一,此外也根據區 域的不同而限定,例如矽谷智慧財產權協會(Silicon Val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簡稱SVIPLA),亦有針對特定專業領域而設 立的組織,例如企業專利顧問協會(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Patent Counsel,簡稱ACPC),除了上述的協會之外,本文將對國際上最具規模、影響力者的組織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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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鼓勵、保護、利用發明及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為我國專利法制定之精神 所在。依據我國專利法之規定,專利之種類包含發明、新型以及設計專利,其中 設計專利為保護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然而, 創作人若有申請費用的成本考量,欲將多個物品在同一申請案中向我國申請設計 專利,如又欠缺專利師的諮詢和建議,在一設計一申請之原則下,所生設計專利 權之保護範圍恐不如預期。因此,有關多個物品於同一申請案中提出設計專利之 申請(以下簡稱「併案申請」),本文就我國設計專利類型之相關規定,並比較國 外合案申請之制度輔以說明,提供創作人有意以多個物品併案申請時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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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小明是一位就讀產品設計系的大學生,目前設計出一種可收摺垃圾桶之 發明作品,由於該作品相當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學校師長及同學均鼓勵申 請專利以茲保護,因此小明決定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準備了 發明申請書、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25項及圖式共60頁,且同時請求 實體審查,請問要繳納多少專利申請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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