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塑膠產品為人們食、衣、住、行等必備之物,其上、中及下游之相關廠商 所生產相關產品者眾多,對於民生需求之影響層面廣泛加上我國塑膠產業發展 已久,像帶動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惟近年來由於國際油價高居不下,塑膠 產業之發展已受到局限,內部丞需尋求突破之道,並達成永續成長之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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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5G指的是移動通訊技術第五代,也是4G之後的延伸。下一代行動網路聯盟 (Next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 Alliance)定義5G;真正5G的建構與4G相 比是很大的不同,才能支援嶄新及新興的服務及應用。國際電信聯盟(ITU)已為 5G發展定義了清晰的路線圖。新一代的技術轉變是在標準上的一次階段性轉變。 真正5G的架構將會被革新至: 1.雲端無線接入網絡/移動網路邊界運算:容許低延緩(由10毫秒至1毫秒)支援 低延緩應用(自動化駕駛等)。 2.網絡切片技術:容許網絡去劃分不同的「片狀資源」,在無線接入網至核心網 的每一個部份,都容許「單一」的5G網絡實現十分多元化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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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英國自2017年3月29日正式向歐盟提交脫歐申請書,正式啟動脫歐程序已經過 了一年,距離英國正式脫歐只剩一年的時間,雖然英國在過去的一年談判中仍有 許多問題尚未與歐盟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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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魔術師「阿安」與「好有趣公司」合作籌備驚人爆破魔術秀,因該魔術危險性極高,雙方合作契約中遂約定若因可歸責於阿安之事由,致使好有趣公司受損,好有趣公司得將阿安預先簽署之本票填入損害金額後求償,阿安因此簽發以好有趣公司為受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15日,但未記載金額及到期日之本票乙紙,連同載明好有趣公司得按實際損害金額代為填寫票面金額之授權書,交與好有趣公司收存。
其後,果不其然,阿安於魔術表演當天不慎誤將好有趣公司耗時一年裝潢的大廳炸黑,修繕及清洗費用高達新台幣25萬元,因阿安耍賴不支付,好有趣公司乃將該紙本票之金額欄填入「新台幣25萬元整」之文字後背書讓與給負責清洗及修繕大廳的「極乾淨公司」以支付清洗及修繕費用。極乾淨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1日向阿安提示請求付款遭拒,則極乾淨公司與阿安間之票據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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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於上一期中,筆者針對台灣制度的部分進行了簡單的介紹並且藉由案例討論的方式,希望能進一步的讓申請人理解其意涵,進而檢視自己所欲申請的專利內容是否能通過專利對於「適格性」的檢驗。這一期中,將繼續針對「美國」以及「中國大陸」的部分,進行制度面上的討論並利用案例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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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從事專利申請行業以來,最常被專利申請人問到的問題之一,就是申請專 利到底要多久的時間。根據智慧局公告的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依照 申請案類別不同,平均首次通知期間(第一次發出審查意見)約15~21個月不等, 而生物技術、醫藥品、農藥、食品類甚至得等到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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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國法院對於2014年Alice v. CLS Bank的判決 ,改變了過去30多年來的專 利申請以及判決模式。於此之後,商業方法以及電腦軟體究竟是否屬於專利申請 的標的,或者應該如何提出申請,方能通過審查,成為近年來專利領域及各大研 討會中所極力尋求的解答。坊間也有不少專題著重於各國的制度說明及比較,以 釐清各國審查時的爭議點,藉此提高專利核准的機率。然而,對於一般非專利從 業人員的發明人或申請人來說,這些說明仍像是天書一般,難以檢視自身研發的 新技術是否得以在新的審查制度中存活。筆者試著藉由比較簡單的舉例及說明, 冀能使一般申請者得以對自身欲專利之技術進行初步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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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反向混淆」?
一般商標法的混淆,是後註冊的商標為了攀附先註冊商標之商譽,刻意註 冊近似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然而「反向混淆」卻是後商標使用人透 過強而有力的行銷建立商譽使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先註冊商標成為弱勢,反 倒有攀附後商標名氣與商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嫌疑,故反向混淆的概念 與傳統意義上的混淆(即正/順向混淆)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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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現今商業活動發展多元化,傳播媒體及廣告設計日新月異,傳統商標之型態已 不敷實際交易市場所需,為保障商標權益、順應國際潮流,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 之商標法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註冊保護之客體,舉 凡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甚或其他聲音、氣味等可感知之標識在內,只 要符合商標法識別性規定者,皆能申請商標。
其中較具爭議性之「氣味商標」,因為無法以圖片表示,亦無法存載於電子載 體中,以輔助審查並明確公告其權利內涵,故可說是非傳統商標中審查最為困難之 客體。本文以下將就106年9月12日最新修正公布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中「氣 味商標」之審查為概略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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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小小兵的安全帽、蛋黃哥的睡袋、熊讚的Tshirt,角色經濟崛起,其周邊 商品生活中已處處可見。根據全球國際授權業協會公布的<<2017全球授權業市 場調查報告>>顯示: 在2016年全球授權商品零銷售額高達2629億美元,而卡通 形象與娛樂品牌所佔的比例更高達了45%,是主要的授權類別。
這些虛擬的角色,經授權與其他的產業結合,透過契約來約定授權的內容, 藉以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創造無限商機。
在著作完成時著作人即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 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的可授權範圍廣泛,利用的型態也千變萬化, 加上產業的習性及模式也不盡相同,因此很難以一概全,以下特別特別說明幾 個著作授權契約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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