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按,專利權係為屬地主義,即同一技術必須於不同國家各別提出申請,並經過 各國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可於不同國家主張其權利,故申請人可透過代理 人或自行向各國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包括專利說明書在內之申請必備文件。然而,基 於各國所接受申請語言各不相同,專利說明書翻譯成為不可輕忽的重要作業,不但 影響申請案能否順利核准,更對於專利權人在日後的權利主張帶來舉足輕重的影響。
本文將以美國專利專責機關所接受的英文專利說明書為例,探討在文字撰寫上 可能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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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要
臺灣嬌蕉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嬌蕉)利用相片熱轉印技術將柏金包影像轉印至帆布包上,具濃厚臺灣味的MIT環保「嬌蕉包」因此誕生。售價約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與動輒新台幣三十多萬元起跳的柏金包相比,價格實在親民。在臺灣掀起風潮後卻遭法國愛馬仕盯上,以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為由要求下架停售,兩位負責人也因此遭受刑事判決。資本額僅一百萬元的嬌蕉國際有限公司若在銷售前做好法律風險評估,便可避免今日的損失或者將損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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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國製造、代工產業經過數十年的努力,從OEM漸漸走向ODM,並在全球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多項高科技相關產品也居於全球領導地位。然而,在面臨大陸及東南亞國家的興起後,土地、勞工等成本的差距,漸漸危及我國產業競爭力,因此,在衡諸眾多具有未來發展潛力的產業之中,設計產業被列入高度重視且積極規畫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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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智慧局為提升審查與撰寫品質,以及減少審查基準與實務作業間之落差,針 對部分專利審查基準內容進行修訂,其新修訂之專利審查基準為:進步性審查基 準、喪失新穎性/進步性之例外審查基準(優惠期)、舉發審查準、更正審查基準, 其中,新修訂之進步性審查基準於106年7月1日生效,新修訂之優惠期審查基準於 106年5月1日生效,新修訂之更正審查基準於106年1月1日生效,新修訂之舉發審 查基準於106年1月1日生效,本文將針對新修訂之專利審查基準內容作介紹。
一、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
1.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可為「一群人」之情況:跨領域案件或以技術團隊進行研究之案件(分子生物或遺傳工程等)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具體事實,亦不排除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為一群人。
2.進步性之判斷原則-整體審查:應以審查專利之發明的整體(as a whole) 為對象,不得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亦不得針對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本身,判斷該發明是否被輕易完成。
3.進步性之判斷原則-結合是否明顯:審查進步性時,通常會涉及複數引證之結合,應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避免後見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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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時間耗時兩年以上,有些甚至三、五年都還沒有結果下來,是否有方法可以加快發明專利的申請速度呢?
吳俊億專利師:
自民國101年開始,台灣智慧局提出五年期的「清理專利積案計畫,藉 由增聘170位五年任期的審查人員,大幅縮短了專利審查時間。目前,根據智 慧局於106年二月發佈的資訊顯示,發明專利第一次審查通知的時間平均已經 縮短至12個月內。因此,單就台灣發明專利來說,之前動輒24個月以上的審查 速度已不複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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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我國自九十二年修法引進新穎性優惠期制度,之後並陸續修法放寬適用情事,一百零二年修法後更廣泛適用於新穎性及進步性。依據我國專利法第 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六個月以特定態樣公開發明內容者,如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並敘明公開事實及日期,該等公開不影響專利要件,申請人仍有取得專利保護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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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16年美國第58屆總統選舉於美國時間2016年11月8日舉行,選舉過程中吸引 大家注意者除了雙方候選人精彩的政策辯論及競選演說,另外莫過於是總統當選 人唐納川普(Donald John Trump)長女伊凡卡川普(Ivanka Trump)漂亮的經歷及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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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在提出申請商標後,若審查委員以「相同或近似」的前案商標作為核駁理 由,能否將與前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部分「聲明不專用」後,取得商標註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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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專利制度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 展。而該發明/新型專利之保護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作為日後權利主張 之依據。為了滿足新穎性及進步性的規定,在撰寫之前須先釐清發明/新型技術 特徵與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實務上獨立項最常見的撰寫方式有:組合式與吉 普森式等等,對申請人究竟如何選擇適當格式以撰寫請求項亦是一門學問,本 文即是針對吉普森式請求項撰寫優缺點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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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都有相關法規賦予權利人於法律 上一定的排他效力。因此,當事業於他人有侵害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時, 可於訴訟前後寄發智慧財產權警告函而請求停止販售侵權產品。然而,寄發智慧 財產權警告函雖屬於行使權利之一種手段,惟該手段是否有過度行使或濫用,而 引發不公平競爭之情形,事業於行使時不可不慎,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其他相 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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