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辛苦人阿安於今年年初購入知名建案「兩光社區」A棟七樓中古屋,經 過三個月的盛大裝修,終於在今年六月搬入夢寐以求的新家。好景不常,阿 安入住不到一個月,新裝潢臥室竟有漏水跡象,牆壁、天花板均產生壁癌。 經水電師傅到場查看後表示,由於臥室正上方即為八樓浴室,推斷應是八樓 浴室防水層年久失修,因此產生滲漏。故阿安帶同水電師傅上樓準備進行維 修,豈料外號「神經」的八樓住戶阿國,一來忌妒阿安年輕有為,二來想省 事怕麻煩,所以當下悍然拒絕阿安及水電師傅入內修繕,並威脅如果敢再出 現就要發神經給他們看。試問,阿安應該如何處理?

楊理安律師

一、「阿安」得請求進入屋內進行浴室防水層修繕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 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 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 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 不得拒絕。…」 是故,兩光社區七樓住戶「阿安」為處理因八樓浴廁漏水 所之牆壁、天花板壁癌,有進入八樓住戶「阿國」專有部分區域之必要時, 八樓住戶「阿國」不得拒絕,但阿安應告知水電師傅,應選擇損害最小的 方法進行修繕,不得超過必要程度而妨害阿國及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 衛生。

二、「阿國」拒絕「阿安」進入時之處理
  八樓住戶「阿國」如不願讓七樓住戶「阿安」進入修繕,阿安得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6款之規定請求「兩光社區」管理委員會協調。如 協調未果,住戶「阿安」或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條第3項之規定,按其性質請求主管機關介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阿國為必要之處置。

三、修繕費用之分擔及責任歸屬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 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 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 人負擔。」由於本案之漏水之源頭係位於七、八樓住戶之共同樓地板,故 關於修繕費用之負擔,依法應視漏水之原因而有不同的認定。假若後續確 認阿安家之漏水是因為八樓浴室防水層年久失修所致,則該次修繕費用即 應由可歸責之八樓住戶「阿國」負擔。此外,如因阿國拒絕阿安進入修繕, 時日遷延,導致阿安家中漏水損害擴大,阿國對此亦負相應之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第191條1項前段參照)。
 

參考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 訴字第3735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簡字第911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5年度鳳簡字第62號民事判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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