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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國大陸地區有著龐大的消費市場及兩岸間日益密切的經貿交流,使國人在海外商標註冊申請方面,向來以中國大陸作為積極布局的首選。兩岸商標審查雖皆係以「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作為首要原則,惟因商標法制有不同的發展歷史,故在案件的審查標準上存有些微差異。以下簡述幾點有關大陸商標註冊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簡、繁體字間是否構成近似

商標是否一定要以大陸地區慣用之簡體中文字體呈現,中國商標法並未有任何限制,完全取決於商標申請人決定,故在大陸地區亦可以繁體中文提出商標申請。但由於簡、繁體字外觀差異程度不一,可能影響二者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之認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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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者商標文字部分雖只是簡繁體不同,但因二者外觀予人印象差異甚大,審查時有可認為二者外觀不構成近似而皆予以獲准。故商標權人如針對中文簡、繁體字體皆欲享有商標專用權,宜同時申請註冊繁、簡體中文商標為佳,以避免嗣後可能產生之爭議。

二.指定商品/服務分類差異及類似關係認定

大陸商標分類與我國雖同採「尼斯分類」,但部分商品/服務可能分屬於不同類別:如「奶茶(以奶為主)」商品,大陸商標分類係屬於第29類商品,不同於我國分屬於第30類。另各群組間是否類似之認定亦與我國審查實務有所不同:如大陸商標分類明訂同屬第3002類之「茶」及「冰茶」、「茶飲料」商品之間並不屬於類似之商品。

故在商標申請時需特別注意商品/服務類別的選擇,才能獲得較周全之保護。

三.是否有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或使用之事項

中國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訂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禁止事項及不得註冊事由,例如第10條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等,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其中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之「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係屬抽象、廣泛的規定,我國申請人較不瞭解所指為何,蓋所謂「不良影響」,是指對國家政治、經濟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常見的態樣有:

1.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認
如「姚明一代YAOMING ERA」指定申請在服裝、運動衫等商品,易使消費者誤認與籃球運動員姚明有關,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中企業名稱與註冊人實際名義不符
如瀋陽大東方供電安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申請「燕京銀行YANG JING BANK」作為商標,因名義不符而認定有不良影響之虞。


申請人須注意,因商標法第10條規範之禁止事項不僅是不能申請商標註冊,亦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違者依中國商標法第48條規定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故申請人應避免使用禁止事項之標誌作為商標。

 

文.巫佳倫 整理編輯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如有任何商標註冊等相關問題,歡迎電洽:TEL:04-23297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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