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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一經完成的當下,毋庸對外公開,著作人即取得著作權,即為創作保護主義,除非有其他人得以提出證據,證明著作人實際上另有其人,否則法律上推定有著作權。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雖然立意良善,尊重著作人自由創作的精神,不需要透過他人的認可,也可以取得權利,但是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著作人經常忘記是在何年何月何時取得著作,又或者雖能明確指出著作完成的時間點,卻落入無法舉證的窘境,無人證或物證得以證明。

因此,為了避免日後舉證的困難,著作人完成著作時,得向中國大陸版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著作權登記屬於自願登記制度,官方受理後,會核發著作權登記證書以資證明當下確有該著作的存在,日後在進行著作權訴訟或者著作權行政查處時,減輕很多舉證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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