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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痞客幫頭尾-01

  APPLE蘋果公司經市場顧問公司Interbrand評選為2015年全球最有價值品牌第一名,其品牌價值上看1700億美元,這種輝煌的成果顯然並非從天而降,一個品牌之成功,除了其本身產品足夠吸引消費者外,必須經由業者持續不斷地「使用」,經過時間的淬鍊而創造、提升品牌價值,如果能再取得商標權搭配使用,勢必會產生加乘之效用,如同蘋果公司在許多國家大量申請註冊商標,並將「  」大量「使用」於所有產品,經由持續行銷、廣告增加其曝光度。
  時至今日,「  」已成為舉世聞名之商標,然而究竟商標應如何使用始為適法並發揮其最大效益,對此我國商標法第五條就「商標使用」有定義性之明文規定,本文將針對「商標如何使用」歸納出幾個關鍵原則:

一、應由商標權人自行使用,如係欲授權他人使用者,須確實保留雙方簽訂之授權同意書。

  「商標使用」原則上應由商標權人「自己」使用始為適法,然為符合市場需求及充分實現商標價值,亦可經由商標權人授權同意之人使用,此時經由授權關係,由被授權人使用時可視為是商標權人使用,對於將來維權使用之認定時有偌大幫助。 

二、使用人主觀上須基於行銷之目的並有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思。 

  法第5條「商標使用」乃以「為行銷之目的」為先決條件,為此,援於100年商標法修法理由中釐清何謂「為行銷之目的」。商標法第5條「行銷之目的」指行為人主觀上向市場促銷或銷售其商品、服務而言。為因應商業活動發展與時俱進,行銷目的的判斷非狹義的指販賣或獲取對價而促銷或銷售其商品、服務之意,舉凡具有促進銷售之功能,與銷售發生密切關係的行為,亦應認定具有行銷之目的,並非得以有償無償截然劃分,至於行為是否有「行銷之目的」而構成商標使用,仍應依具體個案行為加以判斷。

三、商標之標示客觀上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作為商標標示於商品、宣傳單抑或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網際網路等方式標示商標者,應秉持醒目、清晰之原則,並斟酌標示的物件為平面圖像、數位影音或電子媒體等版面配置,確定字體字型、字樣大小、標示位置有無特別顯著性。

四、應以註冊之圖樣使用於所指定之類別。

  商標實際使用時應以經智慧財產局獲准註冊的商標圖樣標示於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且應以原註冊的商標整體使用為原則,不得僅單獨使用其中一部分,然若實際使用時與註冊商標有些許不同,依社會一般通念,不失其同一性時,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五、確實保留使用證據,如印製宣傳單、海報時印刷廠出具的印製日期證明或標有註冊商標之出貨單等。 

  商標使用除了須具備上述使用事實外,最重要者必須要能在主張使用時提出相關證據佐證事實,可以檢送的證據相當多,諸如標示有商標圖樣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出口報單、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或標示有商標圖樣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等均可作為使用證據,然最關鍵者仍在於所提出的使用證據上,應有註冊商標、日期及使用人的標示,若無這些標示者,應檢送其他可相互勾稽的佐證資料或其他足以認定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客觀事證。 
舉例言之,商標權人販售商品開立的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的品名欄上雖有商品名稱,卻沒有標示註冊商標,但有記載商品型號,可就此型號與商品型錄相互佐證者,證明商標權人有使用銷售該商標商品。 

結論:

  以上便是商標權人於註冊後使用商標時應特別注意的幾個面向,雖然商標使用需考慮的面向有很多,在判斷上亦會因個案間的差異而有不同看法,但整體而言,只要掌握住上述的幾個要點,雖然不能保證人人都能像蘋果公司一樣,創造出1700萬美金之品牌價值,但至少經由持續不斷的使用註冊商標,一來可避免他人藉此廢止已取得的商標權,二來還可兼顧經濟效益,提高商標之能見度,達到商標識別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彰顯商標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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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Interbrand 2015年全球最有價值品牌調查結果。
2.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審查基準101年4月20日發布。
3.智慧財產局2014年商標使用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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