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前言

    日本於2014年4月25日通過修正之特許法(發明專利),並於今年2015年4月1日開始施行,其修正內容最大之重點,即係將廢止約10年之專利異議制度回復,並將原先之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加以修正,使得現行日本特許法具有「專利異議(Patent opposition)」及「專利無效審判(Trial for invalidation)」兩大制度並行。觀之日本一直是國人於海外申請專利之重點國家,且商業發展模式雷同,若各業界於日本有明顯競爭對手時,善加利用該兩制度,即可有效撤銷掉競爭對手之專利,因此,本文後續將介紹該兩制度及其差異處,以供各業界參考運用之。   

二、修法後之專利異議及專利無效審判制度
1.修法原因
    由於先前專利異議制度於2003年廢止後,日本其發明專利品質日漸低下,且此次修法前之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可提起之人為任何人,導致日本近年發明專利爭訟案件量不減反增,增加了專利權人之負擔,因此,此次修法主旨是要藉由「任何人」都能在有限的時間內,即「專利公告起6個月內」,對已核准之專利提出「專利異議」,讓專利權人能及早取得較穩固的專利權,此外,亦修正了「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可提起之人限定為「利害關係人」,藉此,讓專利異議和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可同時並存,且各具有其意義,令此次修法不僅可提升發明專利之品質,亦可減少專利權人事後發生爭訟案件之負擔。
2.專利異議及專利無效審判提起之事由
    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例如專利三性之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重複授予專利、欠缺實施例、欠缺說明書的支持及欠缺明確性、及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但嗣後超出外文本原揭露範圍等專利實體審查要件,皆可成為提出專利異議或專利無效審判之事由,但必須注意的是,「專利權歸屬」之爭議,例如專利權人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非由所有共同申請權人申請等,為非提起異議之事由,僅利害關係人可於專利無效審判時提起之。
3.專利異議及專利無效審判之差異
    前述已初步提起專利異議及專利無效審判之差異,在此將兩者完整比較列舉如下表所示:

異議制度

(Patent opposition)

無效審判制度

(Trial for invalidation)

請求人資格

任何人

利害關係人

請求時間

公告日起6個月內

專利註冊後隨時

提起之理由

公眾利益

公眾利益/專利權歸屬/專利註冊後發生之事由

審理模式

由三個或五個審判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同左

審理方式

書面審理

原則口頭審理

請求人可涉及之程序

原則上沒有,僅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時,異議請求人可被允許提出書面意見

充分參與

規費

申請費16,500日元,每一請求項2,400日元

申請費49,500日元,每一請求項5500日元

上訴

僅專利權人於專利被撤銷時可向高等智財法院提起上訴

兩造皆可向高等智財法院提起上訴

由上述整理內容觀之,即可明瞭日本此次修法重新導入「專利異議」之目的,是為了強化核准專利經審查後的穩定性,故開放「任何人」皆可提起異議,而修法後之「專利無效審判制度」,主要是提供一途徑,讓「利害關係人」可主張系爭專利無效,藉此,經此次修法後,若專利公告後超過6個月,除非發生爭議,否則專利有效性相對的穩定許多。

然而,即使在專利異議期間,亦可提起專利無效審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專利權人不服專利應被撤銷之異議決定,可向高等智財法院提出上訴,但異議結果如判定專利有效,異議人則不得上訴,如有對異議決定不服,僅利害關係人可再提出無效審判請求。此外,亦必須注意專利異議與專利無效審判在申請的費用上相差甚多,異議之申請規費僅無效審判的約1/3,且每一請求項之規費亦僅約無效審判的約1/2。

三、結論

    綜上所述,無論是專利異議或專利無效審判,皆是日本目前可將已核准專利撤銷掉之方法,而對於早期即想撤銷掉競爭對手專利之請求人來說,專利異議之回復確實是一大運用利器,因專利異議之成本花費及程序皆較專利無效審判簡易許多,但必須隨時注意異議申請時間之限制,以免錯失了可請求之時機。
  • 參考文獻
    • 智慧財產局,2014年版特許法翻譯
    • 特許業務法人R&C IP Law Firm,Newsletter,2015年6月15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LIP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