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日本於2014年4月25日通過修正之特許法(發明專利),並於今年2015年4月1日開始施行,其修正內容最大之重點,即係將廢止約10年之專利異議制度回復,並將原先之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加以修正,使得現行日本特許法具有「專利異議(Patent opposition)」及「專利無效審判(Trial for invalidation)」兩大制度並行。觀之日本一直是國人於海外申請專利之重點國家,且商業發展模式雷同,若各業界於日本有明顯競爭對手時,善加利用該兩制度,即可有效撤銷掉競爭對手之專利,因此,本文後續將介紹該兩制度及其差異處,以供各業界參考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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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制度 (Patent opposition) |
無效審判制度 (Trial for invalidation) |
請求人資格 |
任何人 |
利害關係人 |
請求時間 |
公告日起6個月內 |
專利註冊後隨時 |
提起之理由 |
公眾利益 |
公眾利益/專利權歸屬/專利註冊後發生之事由 |
審理模式 |
由三個或五個審判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
同左 |
審理方式 |
書面審理 |
原則口頭審理 |
請求人可涉及之程序 |
原則上沒有,僅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時,異議請求人可被允許提出書面意見 |
充分參與 |
規費 |
申請費16,500日元,每一請求項2,400日元 |
申請費49,500日元,每一請求項5500日元 |
上訴 |
僅專利權人於專利被撤銷時可向高等智財法院提起上訴 |
兩造皆可向高等智財法院提起上訴 |
然而,即使在專利異議期間,亦可提起專利無效審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專利權人不服專利應被撤銷之異議決定,可向高等智財法院提出上訴,但異議結果如判定專利有效,異議人則不得上訴,如有對異議決定不服,僅利害關係人可再提出無效審判請求。此外,亦必須注意專利異議與專利無效審判在申請的費用上相差甚多,異議之申請規費僅無效審判的約1/3,且每一請求項之規費亦僅約無效審判的約1/2。
三、結論
- 參考文獻
- 智慧財產局,2014年版特許法翻譯
- 特許業務法人R&C IP Law Firm,Newsletter,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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