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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甲為一公務員,工作閒暇之餘喜愛創作,日前研發一種物品之創新結構,並打算向我國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惟某甲自行上網查詢後,認為其創新結構同時符合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定義性規定,究竟某甲該如何正確選擇申請專利之類型?

A:趙嘉文專利師:

按專利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之專利係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一般在專利代理實踐中,專利師需要根據申請人提供之技術文件,判斷如何選擇申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或者同時選擇申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等類型。依題意,某甲係研發一種物品之創新結構,所以初步排除了設計專利之範疇,而發明專利除了可以保護物品之外,也可以保護方法,再者新型專利僅保護物品,亦不保護方法。因此申請人提出專利之前,首重分析該創作涉及之主題,方可正確選擇適當之專利類型。

由於發明專利申請需經過實質審查,權利相對穩定,保護期限為20年,但獲得權利之週期相對較長,而新型專利申請僅經過形式審查,權利相對不穩定,保護期限為10年,但獲得權利之週期相對於發明專利申請較短。因此對於那些既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又可以申請新型專利的主題,專利師需要請申請人說明該物品之商業特性,並以該物品是否具有長期效益以及該物品上市後時否容易被仿冒為輔助判斷。易言之,對於僅有短期市場效益之物品,可以申請新型專利,以便可以儘早行使專利權;而對於具有長期市場效益且短期不容易被仿冒之物品,則可以申請發明專利;至於既具有長期市場效益且短期容易被仿冒之物品,則可建議申請人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

次按專利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同一人可以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但申請人應在申請時分別聲明相同創作已申請了另一專利。在這種情況之下,發明專利審定前,如果先獲得之新型專利無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情形時,且經申請人限期選擇發明專利者,則智慧財產局將會授予發明專利,而新型專利則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則智慧財產局將不會授予發明專利。

準此,某甲除應該提供物品之技術文件,藉由專利師專業分析該創作涉及之主題之外,亦應考量該物品商業特性以為輔助判斷,如此方可正確選擇適當之專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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