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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鼓勵、保護、利用發明及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為我國專利法制定之精神 所在。依據我國專利法之規定,專利之種類包含發明、新型以及設計專利,其中 設計專利為保護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然而, 創作人若有申請費用的成本考量,欲將多個物品在同一申請案中向我國申請設計 專利,如又欠缺專利師的諮詢和建議,在一設計一申請之原則下,所生設計專利 權之保護範圍恐不如預期。因此,有關多個物品於同一申請案中提出設計專利之 申請(以下簡稱「併案申請」),本文就我國設計專利類型之相關規定,並比較國 外合案申請之制度輔以說明,提供創作人有意以多個物品併案申請時作為參考。
 

一、我國專利法有關設計專利類型之相 關規定如下

(一)依我國專利法第121條之規定: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 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 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 計專利。」可知,一物品除了可申請整 體設計之外,亦可針對物品的部分申請 部分設計。另有關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 用者介面應用於物品者,亦得申請整體 設計或部分設計。

(二)另依我國專利法第127條之規定: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 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衍 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 請日。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 利公告後,不得為之。同一人不得就與原 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 請為衍生設計專利。」可知,二以上物 品有近似之設計概念,可就近似於原設 計之設計個別申請衍生設計,其中原 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均得單獨主張專利 權。

(三)又依我國專利法第129條之規定: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 提出申請。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 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 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申請設計專 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可知,複數 的物品,如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為 成組販賣或是成組使用者,可在同一設 計申請案提出申請。

二、以多個物品向我國申請設計專利之 舉例與說明

 如上圖所示,為一組包括湯匙、 餐刀和餐叉的餐具組,欲將此餐具組 向我國智慧局申請設計專利,依我國 專利法之規定,此餐具組在我國可申 請的類型包括:
(一)整體/部分設計:
  湯匙、餐刀和餐叉屬於三個設計, 依現行專利法第121條的規定,可個別 申請整體設計,或以部分申請部分設 計。但在一設計一申請的原則下,這 三個設計於我國是不能在同一個申請 案中併案申請。

(二)衍生設計:
  湯匙、餐刀和餐叉皆為餐具,屬 於近似的物品,且皆具近似的外觀, 故可選擇其中一者作為原設計,另外 兩者再分別申請衍生設計。但原設計和 其衍生設計屬於個別獨立的申請案, 仍然不適用在同一個申請案中併案申 請。

(三)成組設計:
  湯匙、餐刀及餐叉是屬於同一大 類(同為餐具組),且為習慣上以成組 物品販賣或使用,適合申請成組設計, 可在一申請案中併案申請。
  經上述舉例之說明可知,上圖所 示之餐具組,如向我國智慧局申請設 計專利,申請策略得以個別之湯匙、 餐刀或餐叉申請整體設計或部分設計, 亦得以其中一者申請原設計而另二者 申請衍生設計,或以整組餐具組申請 成組設計。如因成本考量,希望能將 湯匙、餐刀和餐叉提出併案申請的 話,在我國僅能申請「成組設計」。 在一設計一申請之原則下,「成組 設計」可主張之專利權為所有物品 之整體外觀,不得以個別物品單獨主 張專利權。

三、比較國內外併案申請設計專利之異同

  以多個物品併案申請設計專利,除了我國有所謂「成組設計」之設計 類型外,在國際間亦有「合案申請」 之制度,施行國家包括中國、美國、 歐盟、日本及韓國等國,以下說明該 些國家「合案申請」之制度和我國設 計專利規定之異同:
(一)在中國方面,同一物品若有二個 以上近似的外觀設計,能在同一設計 案中申請「相似外觀設計」;另外, 若二個以上設計屬同一類別且成套出 售或使用的產品,則能在同一設計案 申請「成套外觀設計」。前 述相似外 觀設計及成套外觀設計雖和我國的衍 生設計與成組設計相近,然而,中國 對於二個以上相似的外觀設計能在同 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反觀我國的衍 生設計則須獨立於原設計而個別申 請;另中國的成套外觀設計,其中的 每個設計都能單獨主張專利權,反觀 我國則以成組設計的整體外觀主張專 利權。
(二)在美國方面,若一物品有多個實 施例,且多個實施例間不具有可專利 性的差異者,能以多實施例的型態於 一件設計專利中提出申請,此和我國 衍生設計的概念相似,然而,我國的 衍生設計是獨立於原設計而須個別申 請;另美國如多個彼此交互作用的獨 立物品亦得於一件設計專利中提出申 請,此和我國成組設計相近,且和我 國成組設計同樣是以整體外觀主張專 利權。
(三)在歐盟方面,多個設計均屬裝飾 性設計者,得併案申請設計專利;另 多個設計所欲結合或應用之產品均屬 同一類別,亦得於一件申請案提出設 計專利的申請。前述均屬裝飾性設計 或均屬同一類別的多個設計,每一設 計均能單獨主張專利權。
(四)在日本方面,亦有所謂組物意匠 的制度,其係針對同時販賣、同時使 用的組合物品,符合日本經濟產業省 令所規定的物品,且整體意匠風格統 一者,得以合案申請,組物意匠和我 國成組設計同樣是以整體外觀主張專 利權。
(五)在韓國方面,在無實體審查制度 的指定類別中,申請人得在同一申請 案中同時提出二十個以內的設計,各 個設計得單獨主張專利權;另對於二 個以上物品作為成組同時使用者, 得申請成組設計,和我國成組設計 同樣是以整體外觀主張專利權。

結語
  依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以多個物品合併案申請設計專利,僅能以「成組設 計」提出申請,雖可降低申請專利的成本,但成組設計僅保護多個物品成組時 整體的外觀,並不保護個別物品的外觀,故不能以成組設計中的任一物品主張 專利權,此和中國、美國、歐盟、日本及韓國等國家之合案申請制度下,有多 個設計中的每個設計均得單獨主張專利權者有所不同,欲以我國成組設計而為 多個物品併案申請為策略者,仍應審慎考量其利弊所在。

參考資料:
1.專利法第121、127、129條
2.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3.智慧財產權月刊 (103年3月)-世界主要國家之設計專利的合案申請制度介紹
4.專利侵害判斷要點(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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