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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客幫頭尾-01    

申請權人,請選擇【文 ● 張碧芬】

專利發明完成後,誰有申請權,按專利法第5條:「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但在實務上下列情事,專利法對申請權人權利歸屬另有規定:

【職務上發明】
關於職務上發明,按專利法第7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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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我國專利法將申請專利的類型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型」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而「設計」則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大致而言,「發明」保護標的較「新型」來的廣泛,舉凡物品(有固定外形)、組成物(無固定外形)、方法、用途、生物材料等等皆可申請,而就「物品」的範疇來說,申請人即可選擇要申請「發明」或是「新型」。
然而,雖然「發明」的保護期限(20年)較「新型」為長(10年),但其必須經過約1年半~3年的實體審查,審查新穎性及進步性後才可取得專利,相較地,「新型」不需實體審查,僅需3~6個月的形式審查即可獲取專利,但其權利具有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因此,對申請人來說,「發明」與「新型」各有其優缺點,但面臨現今科技發展瞬息萬變,未來產業的走向如何實難以預測,使得一創作到底要申請「發明」還是「新型」時常困擾著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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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第一條明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即可明暸我國制定專利法之目的,除保障專利權人利益外,亦可透過技術的公開避免他人重複研發,並經由授權的機制使其技術受到利用,令大眾得以分享創作成果的好處,進而促進社會整體之產業進步。

  然鑒於各產業技術及產品汰換速度的差異性,每個產業申請的專利類別亦有所區隔,如部分產業多以申請發明專利居多,但,發明專利因為需要經過實體審查之過程,其時程約需一年半至三年的時間。故,對於產品汰換性高的市場或謂再發明之結構技術,新型專利審查時間約三個月至六個月,相對符合時間上的需求且仍具專利上排他的權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型乃屬形式審查,對新型專利申請案是不進行前案檢索亦不做是否滿足實體要件之判斷,所以此種權利的內容存在著相當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

權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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