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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英國透過公投決定脫離歐盟,英國脫歐之後對於企業在歐盟的智慧財產權佈局會受什麼樣的影響?要解析發展必須由歐盟專利、歐盟商標及歐盟設計專利分別討探。
一、歐盟專利
  由於歐盟專利的主管機關為歐洲專利局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並非歐洲智慧財產局EUIPO(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加入歐洲專利公約(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的國家亦包含了其他非歐盟成員國,故預料英國脫歐並不會對歐盟專利的申請或保護產生任何影響。
  然而英國的脫歐決定將對即將於2017生效之(Unified Patent Court,UPC)和歐盟單一專利(the EU Unitary Patent)產生影響。UPC目前尚在等13個已簽署的成員國批准生效,而英國脫歐前英國國會是否會繼續這個批准生效的程序尚有待觀察。然不論如何,英國脫歐勢必使預計2017年春天生效之歐盟單一專利計劃有所延宕。同時一旦英國脫歐,倫敦是否還能保有單一專利法院的席位之一尚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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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甲父經營糕餅店多年,先後註冊兩個商標即α、β,後來甲父協助其子A開設第一家分店,允許A子使用甲父的商標,詎料A子在沒有經過甲父的同意,逕自使用甲父糕餅店的商標,陸續開設第二家分店和公司,遭到總鋪強烈反對A子再繼續使用甲父商標,於是A分別提起民、刑訴訟來確認自己受到甲父授權使用商標。

法院判決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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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截至2015年年中為止,已開發市場中有三分之一的受訪者,每周會使用智慧型手機瀏覽購物網站或App,但繁瑣的安全設定和付款交易細節,最後僅9%的人實際購物。為增加消費力,台灣網路或行動購物可選擇的支付工具繁多。 
  行動商務時代,改變的特徵之一,是第三方支付穿越虛實。所謂第三方支付,就是除了出賣人和買受人以外的人代收代付,這類的業者需要有足夠的資本額和認證的資訊安全系統,否則消費者透過第三方支付時,因為需要提供真實身分讓業者建立會員認證機制,比一般出賣人得到更多消費者資訊,會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發生,又因為消費者把金額先交給第三方支付業者手上,如果第三方業者沒有足夠的資本額,消費者如何產生信賴。 

▲行政院消保處公告「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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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PLE蘋果公司經市場顧問公司Interbrand評選為2015年全球最有價值品牌第一名,其品牌價值上看1700億美元,這種輝煌的成果顯然並非從天而降,一個品牌之成功,除了其本身產品足夠吸引消費者外,必須經由業者持續不斷地「使用」,經過時間的淬鍊而創造、提升品牌價值,如果能再取得商標權搭配使用,勢必會產生加乘之效用,如同蘋果公司在許多國家大量申請註冊商標,並將「  」大量「使用」於所有產品,經由持續行銷、廣告增加其曝光度。
  時至今日,「  」已成為舉世聞名之商標,然而究竟商標應如何使用始為適法並發揮其最大效益,對此我國商標法第五條就「商標使用」有定義性之明文規定,本文將針對「商標如何使用」歸納出幾個關鍵原則:

一、應由商標權人自行使用,如係欲授權他人使用者,須確實保留雙方簽訂之授權同意書。

  「商標使用」原則上應由商標權人「自己」使用始為適法,然為符合市場需求及充分實現商標價值,亦可經由商標權人授權同意之人使用,此時經由授權關係,由被授權人使用時可視為是商標權人使用,對於將來維權使用之認定時有偌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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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日本於2014年4月25日通過修正之特許法(發明專利),並於今年2015年4月1日開始施行,其修正內容最大之重點,即係將廢止約10年之專利異議制度回復,並將原先之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加以修正,使得現行日本特許法具有「專利異議(Patent opposition)」及「專利無效審判(Trial for invalidation)」兩大制度並行。觀之日本一直是國人於海外申請專利之重點國家,且商業發展模式雷同,若各業界於日本有明顯競爭對手時,善加利用該兩制度,即可有效撤銷掉競爭對手之專利,因此,本文後續將介紹該兩制度及其差異處,以供各業界參考運用之。   

二、修法後之專利異議及專利無效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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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主要功能在於提供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消費者藉由商標的指示功能可以在下一次消費時重複、無錯誤的選購到品質同一的商標權人商品或服務,故我國商標法立法目的開宗明義即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此原理原則在各國的立法例上也是共同遵循的圭臬。然各國基於歷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對於商標權於商標權人及消費者之間的著重程度也有區別。因此,立法上,對於商標權的維護即產生不盡相同的規範,以下茲從條文及案例探討商標授權制度在台灣及美國差異。

台灣法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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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本質上係依法創設的私權,為智慧財產權中重要的一項權利,其所要保護者不單是商標權人之權益,更利於消費者區辨商品來源,避免買到仿冒商品。而當一個特色鮮明的商標搭配質地良好的商品,再透過商標權人不斷地宣傳廣告、消費者間口耳相傳,即可能產生龐大的潛在商業利益。拜全球貿易自由化及網路媒體盛行之賜,各國間的進出口貿易日趨頻繁,商品或服務之流通,實已達無遠弗屆之境地,故為保障市場公平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揭示:「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然,早期受限於人力、對仿冒產品之辨識能力及商品型態的多樣化,對於仿冒品進出口的查緝存在一定的困難度,而仿冒品一旦進出口進入市場,要全面回收更難如登天,商標權人之損害立即發生並擴大。因此,藉由現行的邊境管制措施,商標權人透過向海關檢舉、提示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或其他機關通報、海關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之嫌,皆能防範仿冒品進出口於未然,茲就我國現行保護措施概要簡介。

 

一、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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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各國對於國際貿易的經濟仰賴以及商業型態的多元化,「商標授權」(trademark licensing)之運用日漸頻繁,也越來越受到企業間的重視。本文將簡單介紹商標授權的概念,並提供數個與商標授權相關的品牌發展實際案例。

授權的定義

商標授權,亦有人稱「商標許可」,係指商標權人透過簽訂商標授權契約或其他約定,授予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之權利。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1、2項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同於「轉讓」(assignment)–將任何財產權益之所有權出讓給他人,商標授權並不涉及權利的轉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甚至對此二概念做了非常明確的切割,賦予完全不同的法律定義,由於涉及稅務與訴訟資格之差異之差異,在此不加詳述。

授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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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商標商品化」(trademark merchandising)指「商標構成產品的一部分,而非僅是作為來源的指示」。消費者購買此種商品,可能是因為商標的裝飾作用,或者表示對組織之忠誠。此種「商標商品化」實務上可形成龐大的產業,商標權人卻不必然對將其商標作裝飾性使用(即非作指示來源的使用)行為有獨占的權利,故對於圖形化文字商標或單純圖像商標,市場上有時可見他人將此類型商標作為商品販售的情形,但就商標法的原則及政策目標而言,將他人商標商品化進而販售,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則尚未有一定見解。

一○一年七月一日新商標法施行後,所謂商標是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示,包括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上述類型之聯合式組成,消費者可藉此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在將來正確無誤選擇相同商品或服務。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之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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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國大陸地區有著龐大的消費市場及兩岸間日益密切的經貿交流,使國人在海外商標註冊申請方面,向來以中國大陸作為積極布局的首選。兩岸商標審查雖皆係以「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作為首要原則,惟因商標法制有不同的發展歷史,故在案件的審查標準上存有些微差異。以下簡述幾點有關大陸商標註冊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簡、繁體字間是否構成近似

商標是否一定要以大陸地區慣用之簡體中文字體呈現,中國商標法並未有任何限制,完全取決於商標申請人決定,故在大陸地區亦可以繁體中文提出商標申請。但由於簡、繁體字外觀差異程度不一,可能影響二者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之認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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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現今社會商業活動蓬勃,業者亦發展多元化之市場行銷手法,希望能吸引消費者注目,使傳播媒體及廣告設計不斷推陳出新,傳統之文字、圖形等商標型態已不能因應市場所需。故為能保障業者營業上之成果,且順應國際潮流,我國於101年7月1日修正實施之新商標法中,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等規定,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皆可申請註冊商標加以保護,不以法條所例示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為限,故如氣味、觸覺、味覺等商標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等相關規定時,亦可提出申請註冊。為能使商標申請人更加明瞭現行商標法註冊保護的標的,以下茲就傳統及非傳統商標分述說明。

傳統商標

為較常見之商標型態,係指商標圖樣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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