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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英國自2017年3月29日正式向歐盟提交脫歐申請書,正式啟動脫歐程序已經過 了一年,距離英國正式脫歐只剩一年的時間,雖然英國在過去的一年談判中仍有 許多問題尚未與歐盟達成共識。

   有關英國退出歐盟後,原本在英 國境內有效的歐盟智慧財產局歐盟知 識產權(歐盟商標和歐盟設計專利) 的效力及相關問題,鑒於歐盟商標( EU Trademarks,EUTM)及歐盟設計 (Community Designs,CD),是 建立在歐盟法規(歐盟商標法、歐盟 設計法)下,故英國脫歐前如果未就 智慧財產權保護部份達成共識,將可 能使前述兩者無法在英國境內行使。 歐盟委員會於2018年2月28日, 向英國以外的其他27個成員國公佈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脫離 歐洲聯盟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協議草 案》(以下簡稱《協議草案》)。

  鑒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協 議草案》將智慧財產權單列為一章, 於《協議草案》第三部分第四章規範 歐盟商標、歐盟設計以及歐盟共同體 植物新品種等內容。《協議草案》同 時規定了協議過渡期限,即自該協議 生效時自2019年3月29日英國正式脫 歐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協議草案》中與商標有關的規 定如下: (1)在過渡期結束之前,凡是在歐 盟智慧財產局註冊過的歐盟商標商標 權人,在英國智慧財產局不需經過任 何審查,即可成為同一商品或服務的 英國商標持有者。 (2)在過渡期結束之前,任何歐盟 商標都將按照歐盟智慧財產局提供的 相關數據自動轉換;歐盟商標持有人 不需要向英國智慧財產局再次提出申 請,也不會就商標轉換註冊收取任何 費用。 (3)過渡期結束之前申請英國商標: 享有與對應歐盟商標相同的申請日、 優先權日和延展期;如果商標2020年12月31日前在英國未被使用,但 在該日期之前在歐盟其他地方已經被 「真正使用」,則可以避免因「未使用 」而被撤銷。 (4)如果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申 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指定了歐盟,則 自2021年1月1日起商標可在英國享有同 等保護。

  雖然從協議草案看來,短期內歐盟 商標在英國境內仍然有效,但是在英國 正式脫離歐盟後,依據目前英國對於脫 歐一事的各種表態,歐盟商標在英國將 不會再具有任何效力。藉此英國必需接 受這相應的過渡性條款來繼續保護當前 歐盟商標所有人的權利。而非讓智慧財 產權這樣重要的資產就這樣隨隨便便地 失效,由此而產生的商業成本恐怕是各 國都難以承受的。

  在英國脫歐的過程中,還應該留 意的是有關商標授權及過去所簽訂的品 牌代理合約等。一旦英國脫離盟歐,則 歐盟法將無法適用於英國,此變革可能造成授權或代理合約中部分條款的適用爭議,或許現在仍無法確認未來真實的 情況,但基於防範未然,故建議有相關情形之公司,應優先就相關合約進行檢視。

  再者海關保護也將因為英國脫歐而 改制,目前歐盟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可 以通過向歐盟成員國任一海關申請備案 保護,進而獲得所有歐盟成員國海關的 保護,但是一旦英國脫歐,歐盟商標享 有的成員國之間的聯合海關保護自然不 包括英國。歐盟商標的權利人要在英國 獲得海關保護,只能單獨向英國海關申請 。而且,歐盟最近修法通過的過境侵權等問題,也將無法直接適用於英國, 而需視英國隨後相應的立法作何規定。

   另外,英國脫歐之後也可能會 導致歐洲地區的智財權訴訟成本增 加以及禁制令效力降低,自2019年3 月30日起,英國法院將不再需要依 照歐盟法律及判例,來解釋國內立 法,進而造成英國及歐盟間智慧財 產權訴訟之協調,帶來負面影響。 另一可能影響是英國法院核發之禁 制令,效力將不再涵蓋歐盟全境, 歐盟成員國法院發佈之禁制令,效 力亦不再涵蓋英國,將導致歐洲智 慧財產權人,必須額外在英國法院 發起侵權訴訟,以獲得適用於英國 本土之禁制令。

  如此,勢必導致訴訟時間及資源負擔 顯著增加。對此,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UPC)若順利 在英國實施,則申請單一專利之效益 ,將有望超過英國及傳統歐洲專利。 

結論:
  前述的問題,均需透過英國與歐盟 間的談判來解決,尤其是取決於英國是 否願意做出重大讓步,尊重並服從歐盟 法院(EUCJ)之至高性。但這顯然不是 一個非歐盟成員國能夠輕易接受之條件, 當前的歐盟商標及歐盟設計之所有權人, 都只能引頸期盼英國及歐盟間能在過渡 期限前,完成這個重大的談判。

【參考資料】
1.INTA's Brexit Brands Toolkit
2.Marques Brexit position par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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